Page 9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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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振 論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與解釋
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原住民族依傳統法規範所生之土地權不能並存而歸於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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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
三、aboriginal(native) title 之法的承認
在此承認趨勢之前,國際間僅將原住民族視為係自前殖民時期即侵犯其領域
並建立霸權之殖民者國家專屬國內審判權之對象,由於此項認知,乃引發對於原
住民族權利之關注,特別係榘等聲稱曾正當擁有之土地。在過去數世紀間,全世
界各地之原住民族均遭歐洲殖民者強迫遠離其土地,但土地對於原住民族而言,
不僅止於係用以居住之所在,甚至比其家園及生計具有更多之意涵,此項原住民
族對於土地之尊重及情感,實非現代社會之個人所能完全理解。換言之,土地所
有權不僅涉及原住民族在其周遭發展之國家生活中選擇其參與之程度,在不受外
界干擾下維護其獨特文化遺產暨選擇其所欲生活模式之相關能力,且與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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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決理念密切相連。 上開原住民族與土地間之關係雖早經公認,有關原住民族
土地權之承認及其改正之嘗試,卻須至 20 世紀後半期始有所成。
㈠、美、加、澳承認之司法與立法
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不僅具有眾多原住民族人口,同時亦擁有豐富自然
財富及資源之國家,因而在此等國家中,由於原住民族與白人殖民者在上開資源
分配過程中所生之不平衡,業已導致國內顯著之衝突。不但如此,上開國家均係
英國殖民者所拓殖,雖共同繼受英國普通法有關土地所有權之制度,但又各自依
其自身之目的加以重塑,因而在土地所有權所生之不同觀點形成鮮明之對比,可
供對原住民族土地權討論之基礎,爰分述如下。
1.美國
在美國,接受印地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通常並非係有爭議性之問題。早在
16 世紀時,Francisco de Vitoria 即認美洲印第安人係其土地之真正所有人,且具
有完全支配其公共及私人事務之權能。尤其,早期美國殖民者視印地安人領土為
獨立國家,美國立法及司法實務即充斥著早期承認印地安人主權之案例,例如美
國憲法提及印第安人僅 3 次,特別係在貿易條款(Commerce Clause)內明確授
與國會處理印地安相關事務之權限,其非屬美國政治實體之一部分明,此所以在
任何憲法條款中均未規範印第安人,卻在憲法前文將其視為外國。印第安部落國
際地位之進一步標誌,亦可見諸美國長期與印地安人簽定條約之歷史,甚至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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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憲法之前,美國與印地安人即已簽定眾多條約。
儘管有上述承認原住民族之歷史,但美國隨其權勢之增長,對於印地安人財
產權之接受即呈戲劇性之縮減,其立法及判例法開始反應出統治印地安部落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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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Mas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in Lands Once Part of the Old Dominions of the Crown,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46, No. 4 (Oct., 1997), at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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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7, at 5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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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53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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