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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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振 論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與解釋
1867年憲法第91條第24款規定授與聯邦政府對First Nations之專屬管轄權及
基此消滅住民族土地權之專屬權限,1982年憲法第35條則明文確承認及維護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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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權利。1982年之R. v. Guerin一案 ,係加拿大最高法院於1982年憲法制頒後首
度宣示之判決,宣告原住民族土地權係一種特別之權利(sui generis),聯邦政府
負有維護之信認義務(fiduciary duty),Guerin Dickson法官稱印地安人有占有及
支配特定土地之法律上權利,該權利雖不等同於完全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亦非對人權personal right之概念所能道盡,其屬印地安人對土地所擁有之一種特
別權利sui generis,就其不能移轉與受讓人之意義而言,該權利固屬對人性質,但
此項權利導致國王負有一種特別之信任義務distinctive fiduciary obligation,即國王
基於受讓有為讓與人之印地安人利益處理該土地之義務亦為屬實。因而印地安人
之土地權非僅止於對人權及占有權,一般認為如欲消滅原住民族土地權,主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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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志應予以清楚而明確之表示 。1985年,R. v. Simon 案例推翻 1929年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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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iboy案例 所示原住民族無簽署條約之能力致無數條約歸於無效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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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 一案 ,判示證明原住民族土地權必
要之一般基準,為能確認係原住民族土地權之請求,主張權利之原住民族群必須
滿足下列標準 :1.自英國宣告主權之前即已占有土地至今;2.如以現時占有作為
英國宣告主權之前占有之證據,則現時占有與英國宣告主權之前占有之間須有連
續性;3.其占有並未因英國宣告主權當時消滅。
3.澳洲
如所周知,澳洲原住民族與英國殖民者間處於激烈之關係,原住民族為嘗試
取回其土地權,對於聯邦政府提起諸多訴訟,但此些訴訟均不幸未能獲致成功。
首次挑戰 terra nullius 原則之訴訟,發生於 20 世紀 70 年代,即原住民族被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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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土地權後約 200 年,該訴被稱為 Milirrpum v. Nabalco Pty. Ltd. 案(或稱 Gove 案
件),由位於澳洲北部領地(the Northern Territory of Australia)之 Gove 半島上之
Yirrkala 原住民族,向該領地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聲請一項阻止在其土
地上開採鐵鋁氧石礦之禁制令(injunction),並請求該法院確認其土地權利及賠
償其因此所受損害。一如其無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意願,該法院駁回原住民族
所 有 之 請 求 , Blackburn 法 官 認 為 澳 洲 未承認原住民族傳統共有之土地權
(communal native title), Yirrkalas 人亦未能充分證明自 1788 年起對其土地持續
具有關連性(a continual connection to the land),且其對於領土之關係不能創設一
項財產權利。然而,Gove 判決一則認為原住民族權利可能存在,但必須經由制
定法之創設,一則鼓舞原住民族土地權承認運動,並導致北部領地於 1976 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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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法(the Aboriginal Land Rights Act ),足見其重要性而具有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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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C.R. 335 (Wilso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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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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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 S.C.R.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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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1 D.L.R. 307 (Nova Scotia Count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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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53 D.L.R. (4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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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7 F.L.R. 141 (Aus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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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riginal Land Rights (Northern Territory) Act, 1976, ch. 119 (Aus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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