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02
林長振 論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與解釋
40
史意義。 依據上開土地權法,原住民族一經證明其擁有某土地,即給與制定法
上之權利,但其適用仍有一定之限制,依其規定至遲應於 1997 年 6 月 5 日以前
提出申請,且僅適用於澳洲北部領地之土地。在該法通過後,北部領地內之原住
民族保留地(Aboriginal reserve lands)被交付於土地信託(land trusts),聯邦政府
得以持續實施充分之控制,被移付土地信託之土地約佔北部領地百分之 18 之土
41
地 。
另一件由原住民族基於類似挑戰對其土地所提起之重要訴訟,係 Coe v.
42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一案 。1979 年,一名稱作 Coe 之原住民,代表所有澳
洲原住民族對澳洲及英國政府挑起一項全面性之挑戰,向法院尋求一項阻止任何
人使用原住民當時現正使用土地之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Coe 案件雖因
否決原告補正其訴狀(complaint)之程序上理由而被駁回,但仍不失為一項重要
之案例,因其向法院證明原住民族在殖民前是否擁有真正土地權極有可能存在合
法性之問題。值得注意者係,Murphy 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中認為 Coe 有關 New
South Whales 州係遭征服而非被移民之主張實為正當,並提出原住民族當時已占
有殖民者聲稱為無主地之土地有其可能性,因而應給予 Coe 審查其主張之機會。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雖駁回 Coe 一案,但其判決提出如限縮起訴理由另提
他訴,原住民族即有可能贏取原住民族土地權之訴訟,亦即 Coe 案件不同意見書
中所示之見解,可供未來案件遵循之方針。
在澳洲法院最具重要性之案件,莫過於 Murray 島民 Meriam 人於 1982 年提
43
起之 Mabo v. Queensland 一案 。Mabo 案件之原告係為尋求宣告 Meriam 人擁有
Murray 島之權利,Murray 島既非也從未屬於國王之土地,以及 Queensland 州無
權消滅 Meriam 人之土地權等提起本件訴訟。在歷經 10 年之訴訟程序後,高等法
院藉由推翻 Milirrpum 判例及否決 terra nullius 觀念,著下歷史性之判決。在 Mabo
一案中所呈現之主要問題,係 Murray 島之被合併(annexation)有無將完全所有
權(absolute beneficial ownership)或該島之主權(sovereignty)歸屬(vested in)於
國王,其次為 Murray 島之原住民族土地權(native title)如確曾存在,有無因合
併後之行為而被消滅(extinguish),為此原告主張其先祖於合併前所享有之土地
權益於英國國王取得主權後仍繼續存在,並成為普通法之內容,或原住民族土地
權;另一方面,被告 Queensland 州則辯稱即使普通法上之原住民族土地權確曾存
44
在,亦已經由合併而消滅。 在以 6 比 1 之評議,澳洲高等法院判決原住民族土
地權事實上在澳洲已受承認,即在採納普通法上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概念之同時,
法院業已推翻 Blackburn 法官在 Milirrpum 案件所為之判決。值得注意者係,Mabo
判決適用於國家全體,而非僅適用於 Meriam 島。在判決理由中,Brennan 法官認
定 terra nullius 之概念具有種族歧視性而有悖於當前之國際法,且占有土地之族群
如依其慣習及其與土地之傳統連繫繼續維持其占有時,則 Native title 繼仍應繼續
存在。法院亦拒絕適用 Blackburn 法官有關所有權(property)包括使用或享有土
地、排他及移轉之權利,而 Milirrpum 案件中之原住民族未能符合之觀念;反之,
40
Supra note 7, at 527.
41
Id.
42
(1979) 24 A.L.R. 118 (Austl.).
43
(1992) 107 AL.R. 1. (Austl.).
44
吉川 仁,「マボ判決」について,法と政治 47(1) [1996.03],頁 291 以下。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