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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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鄉文官制度的可能性:「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人事條例」試擬 11
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當本條例無規定者,方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按一般而言,約聘僱人員係指
兩類人力:聘用及約僱人員。聘用人員是指基於政府「科學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之需
求,同時礙於機關現有人力中無適任者,故改以契約方式進用人員。約僱人員是指基於機關無適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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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辦理之「延時性」、「定期性」、「季節性」五職等以下簡易業務,以契約方式進用之人員 。本條
例為避免制度設計過於複雜而徒增操作成本,以一級專員、二級專員、三級專員等三個等級設計,作為
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之分級。
第○條
本條例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本條例所稱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指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依本條例聘僱之人員。
說明:本條係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之定義。
第○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自聘僱之日起,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
定。
說明:本條參照「聘僱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與國家之關係為公法
上之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之職務,分為一級專員、二級專員、三級專員三個等級。各級專員聘僱
之資格與不得聘僱情事,由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定之,並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本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之職務等級區分。為實現原住民地區機關用人的彈性與
活力,並兼顧各族文化差異性,因此有關各級專員的消極要件與積極要件,均稟持尊重各公務機關之基
本原則,由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規定並發生效力,並事後送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知悉即可。
第○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得依其特性,規定原住民族人員之甄選方式,並報並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
查。
說明:同前條意旨,爰規定其得另定甄選原住民族人員之方式,例如採取部落人才推舉制或評審方式
等,並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第○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得由聘僱人員辦理人事、主計與政風業務。
說明:為賦予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彈性用人權限,減輕不必要的人事支出,有關人事、主計與政風業
務,特別規定得由聘僱人員辦理,排除人事、主計與政風所謂「一條鞭制」的適用。
第○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進用之聘僱人員,其約聘僱人數比例不受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說明:為促進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用人彈性,爰參照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由原
39 蘇偉業,〈從地方政府運用約聘僱人員之調查剖析我國公務人力制度之改革〉,政策與人力管理,第 1 卷第
1 期,2010 年 7 月,第 1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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