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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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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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後予以撤回。然值得注意的是,2010 年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儘管條文內容經過大幅增加 ,
但迄第 7 屆立法院任期結束前,該草案又無法順利通過,一切歸零。
2014 年 12 月間,行政院另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共 29 條),送請第 8 屆立法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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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此時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揚棄 10 餘年來建構原住民自治專法的路徑,而以改以試行性質的「暫
行條例」做為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的法律依據。箇中轉折原因,草案立法總說明裡則稱「我國自行憲以
來,從未實踐各原住民族為主體之自治經驗,藉為確保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健全發展,宜採階段落實原
住民族自治目標之方式,於正式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前,先由政府肩負輔導協助原住民族實施自治之責,
俾保障其自治權利,並善盡國家扶助原住民族建立自治制度之義務」等語。姑且不深究外界對該條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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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諸多分歧見解 ,這個由行政院於 2014 年 12 月提出、自我定位為「階段性自治推動方案」的暫行
條例草案,惟至 2016 年 1 月底第 8 屆立法院任期結束前,依舊未能完成審議,無疾而終。最後,到了
本屆(第 9 屆)立法院,迄本文於 2017 年 11 月下旬脫稿為止,尚無行政院提出相關版本草案。在委員
提案部分,則有陳瑩、陳歐珀委員等 16 人於 2017 年 5 月 19 日連署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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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條)乙案(以下簡稱陳瑩版),尚待審議 。
二、天邊的雲彩:陳瑩版為原住民區文官制度帶來的可能性
行政院版相關草案於 2020 年 1 月本屆立法院結束前是否提出、何時提出?盱衡整體政治發展局勢,
本文無法斷言。若權以前述陳瑩版加以分析,以人事權為中心,未來的原住民自治區應有以下特徵:
(一)領域式區自治:為維護原住民族自治權利,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
治。原住民族得依本法規定成立領域式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並明定自治區為公法人(第 1 條、第 3
條參照)。
(二)人事自治:自治區條例應包括自治區之人事。(第 12 條)
(三)中央法令牴觸自治法令,不適用之: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區條例另有規
28 至於針對該草案的詳細檢討,可參見黃錦堂,〈原住民族保障與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之研究〉,法令月
刊,第 63 卷第 11 期,2012 年 11 月,第 96-97 頁。
29 〈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737號政府提案15189
號),2014 年 12 月 24 日印發。
30 學者施正鋒曾批判,該條例草案強調所謂的「階段性」、「過渡性」,堅持在個族有共識,等到社會大眾有
可以接受後,才會推出「最終版」自治區法。這樣的作法,其實是公然違反國會所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也
與國際原權保障的潮流相背離。施正鋒,〈包藏禍心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2015 年 5 月 15 日,
民報,網址:http://www.peoplenews.tw/news/96a993d0-c50c-4ffa-8b02-3de0251639fa(造訪日期:2017 年
10 月 15 日);至於支持見解,如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籌備處研究員林志興指出:「在族人的期望和成長
下,我們自己的民族議會能量已經不足,我們沒有法定的權利,很多事情不能做,沒有固定財源需要到處化
緣,沒有執行公務的人員,效力無法彰顯。先不管我們開的是不是名牌車,但能夠發動就可以,卑南族人口
比台灣獼猴還少,別讓我們一直等。」引自,原視新聞,〈原住民自治條例協商破局立法多波折〉,2015
年 6 月 19 日,網址:http://titv.ipcf.org.tw/news-13392(造訪日期:2017 年 10 月 16 日)
31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37 號委員提案第 20820 號),2017 年 5 月 17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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