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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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序要件分列,似更符合立法之原意。
(四) 增列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予非原住民
之規定
誠如行政院版草案所述:「現行有關保障原住民族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
族土地之規定,於法律位階層次僅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單一條文,
依該條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則屬法規命令層次,基於法律保
留原則僅能對原住民保留地作最低限度之規制」,過去礙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僅限制原保地「所有權」轉讓之對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自不得將限制範圍擴大及於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因此,行政院版草案特別在第 17 條規定:「(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地上
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予非原住民。但向金融機構或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
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前項金融機構或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取得原
住民保留地抵押權後,不得將抵押權移轉予非原住民。(第 3 項)違反前二項所為
之設定或移轉登記無效。」以避免過往實務上常有非原住民藉由設定高額抵押
權或地上權等迂迴方式,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實質使用權並予開發收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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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權利流失之情形日益嚴重 。和系爭大法庭裁定主文相比,行政院
草案限制原保地物權之範圍,除所有權和地上權之外,另外擴大及於典權、農
育權和抵押權。若立法者是要貫徹「由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保地」之目的,上開
規定自有其必要性,蓋有論者即認為,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和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並不限制透過形式上看似合法的財產權操作安排,使
非原住民處於類似保留地所有權人的地位,同時使原住民所有權人除了土地登
記簿上的名義外,不再對保留地的使用、收益、處分享有實質上的權利,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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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供非原住民使用 。甚至報章媒體亦曾揭露「原保地假買賣」的一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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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 ,顯示非原住民如何透過各種形式上合法之手段,達成實質控制原保地的
效果。
較有疑義的是,草案第 17 條雖然禁止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他項權利給非
原住民,然「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實質使用權並予開發收益」並不以設定他項
權利為限,透過「租賃」之方式亦可達到相同的效果。然而,「租賃」並不在上
開規定範圍之內,是否為草案之疏漏,抑或是行政院刻意之區別,即有探究之
餘地。從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法案時,與會代表曾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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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第 17 條立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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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程明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三期,第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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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化身採訪,「原保地假買賣」一條龍手法大揭露,報導者,2021 年 8 月 17 日,網址
https://www.twreporter.org/a/aboriginal-reserve-sale-land-loss-techn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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