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範圍在原保地之「所有權」與「實質使用」之間擺盪不明,允宜在未來立法過 程中說清楚、講明白,以免徒留爭議。另外在行政管制的部分,主管機關似乎 相當信賴鄉(鎮、市、區)公所作為執行機關的功能,惟此部分恐與事實不符, 未來仍應從人力配置、審查標準明確化、作業標準化等方向努力,以免在執法 的過程中,衍生更多爭議。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