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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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三)區辨適用兩岸條例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
摘要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宣示,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借
名登記買賣予非原住民之行為,不論是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地上權設定契
約或者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及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效力規定」而無效。此一宣示之見解影
響深遠,值得研析。本文分別法學方法論之角度分別對各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行
討論,並且觀察該裁定做成後一年的時間,對於下級法院裁判之影響如何。
關鍵字: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農地買賣
壹、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買賣案(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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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甲(原住民)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協議書,於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後,將
屬原住民保留地之遺產A地登記為其所有。嗣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資購買
A地及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之占有權源,由甲處取得A地之抵
押權、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A地
買賣契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以上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丁為繼
承人之一,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1 條本文及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等相
關規定(其餘請求權暫略)起訴請求:丙應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乙應塗銷A
地之抵押權暨地上權登記;甲應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簡單圖示法律關係如下:(來源:筆者自製)
丁 甲(原住民) 乙(非原住民)
繼 A地 設定
承 抵押權
+地上權
借名
訴請 買賣 登記
契約
甲塗銷分割登記
乙塗銷抵押權及 (A地)
地上權登記 所有權移轉
丙塗銷所有權登
二、提案爭點 丙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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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之基本事實、三個提案之法律問題及對應之法律見解,可再自行詳見本件之提案裁定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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