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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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三)區辨適用兩岸條例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


                   摘要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宣示,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借

                   名登記買賣予非原住民之行為,不論是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地上權設定契
                   約或者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及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效力規定」而無效。此一宣示之見解影

                   響深遠,值得研析。本文分別法學方法論之角度分別對各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行

                   討論,並且觀察該裁定做成後一年的時間,對於下級法院裁判之影響如何。

                   關鍵字: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農地買賣


                   壹、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買賣案(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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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事實


                        甲(原住民)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協議書,於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後,將
                   屬原住民保留地之遺產A地登記為其所有。嗣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資購買

                   A地及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之占有權源,由甲處取得A地之抵
                   押權、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A地
                   買賣契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以上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丁為繼

                   承人之一,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1 條本文及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等相

                   關規定(其餘請求權暫略)起訴請求:丙應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乙應塗銷A
                   地之抵押權暨地上權登記;甲應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簡單圖示法律關係如下:(來源:筆者自製)

                           丁        甲(原住民)                                  乙(非原住民)
                             繼                          A地       設定
                             承                                  抵押權
                                                                +地上權
                                                                              借名
                           訴請                         買賣                       登記

                                                      契約
                          甲塗銷分割登記
                           乙塗銷抵押權及            (A地)
                           地上權登記                    所有權移轉
                           丙塗銷所有權登
                   二、提案爭點                                                   丙
                           記




                   101
                      本件之基本事實、三個提案之法律問題及對應之法律見解,可再自行詳見本件之提案裁定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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