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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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予非原住民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公政公約之相關規範意旨等等。與本裁定有關
前揭 1 至 4 之法律行為是否牴觸民法第 71 條而無效之主要爭點,並無直接關聯。
因此,本件裁定唯一涉及本件爭點,對於本件事實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理由,
主要僅有第(五)點:「系爭規定之內容,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觀察,並非
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系爭規定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再綜合考量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倫理性質、實
效性、法益衝突情形、締約相對人期待、信賴保護利益與交易安全,暨契約當事
人之誠信公平等相關事項,自應否認違反系爭規定之私法行為效力,始得落實其
規範目的,以維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之公共利益,故違反系爭規定者,應屬無效。
當事人為規避系爭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規定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
違反系爭規定意旨,依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亦屬無效」!
如同以下對最高法院此點理由之分析所述者,其論證理由之邏輯,一言以
蔽之即簡化為:「不難理解…自應否認」!
貳、實例解析
從上面這段簡要的裁判理由,本件大法庭裁定在論證理由上至少還有以下的
疑點,似乎沒有被完全回答。
一、系爭規定禁止之射程範圍?
(一)包括設定地上權之物權契約?
作為本裁定被檢驗是否違反的「系爭規定」(禁止規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 37 條第 2 項及該條例授權制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都是明文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系爭「禁
止規定」禁止之行為,條文記載為「所有權…移轉」,看起來文義應僅及於「物
權行為」中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則何以本件提案裁定所提及地上權等物權設
定行為,也一併無效?特別是所有權移轉以外的用益物權設定,何以也無效?均
未見說明。
筆者臆測,是否是因為提案庭認為,其在提案裁定中已經整理如下述之甲說、
乙說,並且已經於提案裁定中表示就該爭點採取「擬採其甲說(無效說)之法律
見解」,所以系爭大法庭裁定沒有再說明理由之必要,不得而知。不過,上開意
見,畢竟是提案庭本身擬採取之意見,並非系爭大法庭表示之意見,更何況該提
案裁定也明白表示,就此一問題經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就法律問題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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