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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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原住民保留地的出租是屬於土地使用的方式之一,它沒有所有權流失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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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跟一般土地一樣。 」顯然草案是刻意就租賃與他項權利予以區別,並不禁
止將原保地出租給非原住民使用。但要留意的是,原民會代表這邊強調的是出
租沒有「所有權」流失的疑慮,似乎立法目的又退回到「所有權」的保障,而
非「由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保地」,前後恐不一致。筆者認為,為避免標準不一衍
生其他誤會,除非立法者可以清楚說明為何原保地「租賃」不會有非原住民掌
握實質使用權的問題,否則即應堅守「由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保地」之立法目的,
將原保地「租賃」一併列入管制範圍,較為合理。
五、 結語
近期關於原保地的爭議,透過媒體的完整報導而被揭露,甚至發揮「臨門
一腳」的功能,成為大法庭評議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案件的重
要參考 。系爭大法庭裁定從憲法基本價值出發,認為基本國策對司法機關有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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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再進一步就系爭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並援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論證基礎,最後認定系爭規定為禁止規定,因此當事人之
間的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行為無效,
其對於原住民族權利論述堪稱完整,在我國原住民族法制未臻完備的現況下,
更顯難能可貴。然而,原保地制度濫觴於日治時期的理蕃政策,其政策目的之
正當性自始即有疑慮;中華民國繼受該制度後,不但未能改弦易轍、將日本強
行收回國有的土地返還給原住民,反而更進一步建立原住民個別所有保留地產
權制度,為日後原保地交易問題埋下伏筆。換言之,本文認為在立法者重建原
保地制度目的、重新賦予原保地集體權性質以前,最高法院自行附加各種目的
或價值,都會跟現行立法者明文揭示之目的--「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
行政」格格不入,進而忽略個別原住民財產權保障的問題,有欠妥適。
另外,學說對於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意旨多有疑義,
儘管大法庭裁定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但涉及違反法律保留、過度侵害「有
意將原保地所有權移轉予非原住民之『原住民』」權利、違反契約自由與信賴保
護等諸多疑義,未來仍有可能透過憲法訴訟再次進行討論。
至於行政院日前提出之《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雖然某種
程度呼應大法庭裁定之見解,但主管機關似乎仍未確認其立法目的,使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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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立法院公報,第 111 卷,第 51 期,委員會紀錄,第 2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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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原保地假人頭買賣無效,報導者,2021 年 10 月 21 日,網址
https://www.twreporter.org/a/aboriginal-reserve-grand-court-ruling。報導稱:「最高法院民事庭副發言
人、大法庭成員鍾任賜接受專訪時指出,《報導者》這項報導發揮了「臨門一腳」,大法庭在評
議此案時,每位法官手上都有這項報導做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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