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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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雖然草案曾於 3 月 28、31 日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但當時僅討論完 12 條的條文內容,且多半未獲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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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均予以保留,全案送朝野協商 ,截至目前為止尚未三讀通過立法。然草案中
有若干條文直接或間接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之問題,部分內容甚至有助
於回應、補正大法庭裁定之不足,本文簡要說明分析如下。
(一) 清楚說明制度脈絡並明揭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精神
由於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未明確揭示原保地的「集體權」或「承載原住民族
集體文化」之面向,且政策之延續也無法擺脫該制度源自日治時期的殖民色彩,
導致大法庭裁定想要藉由民法第 71 條之規定確保原保地不致流失之想法,顯得
左支右絀,始終無法擺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僭越立法者權力之指摘。
然而,在行政院提出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的總說明中,
行政院坦誠說明原保地政策濫觴於日治時期的理蕃政策,並為國民政府延續使
用;更重要的是,行政院緊接著為這個充滿殖民遺緒的制度,透過憲法增修條
文第 10 條第 12 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及第 23 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宣言、總統蔡英文提出原住民族政策等依據,重新賦予其意義,確認原保地屬
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一部分,且必須透過立法保障,以解決長期以來原住民
族土地實質流失與建地不足之問題及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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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草案第 1 條規定:「為承認及回復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權利,
規劃原住民族保留地之合理利用,促進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十二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條例。」等語,
更明確揭示原保地制度的集體性;在草案第 4 條關於定義的部分,也將「原住
民族保留地」和「原住民保留地」分列,從體系上可以清楚知道個人權利性質
的「原住民保留地」係從集體權性質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發展而來,增加後
續在限制「原住民保留地」處分對象的正當性。如此一來,若要針對「限制原
住民保留地處分對象」進行違憲審查時,才要對話的空間,不至於落入大法庭
只能片面強調「集體權」的窘境。
另外,草案第 1 條關於立法目的之規定,徹底放棄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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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第 3 條 「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之規定,殊值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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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立法院公報第 111 卷第 51 期委員會紀錄,第 2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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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參行政院版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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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
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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