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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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原住民身分的憲法意義:
從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談起
賴俊兆 Semaylay i Kakubaw
摘要
原住民身分在「法律」上遭到否定,在「憲法」上應如何評價?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以「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作為據以審查的憲
法權利,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系爭規定違憲,且於判決理由併此敘明「原住民身分
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按原住民身分
法以「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為名,決定原住民「個人」能否取得
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同時影響原住民族「集體」的邊界、規模及範圍,在 1997 年
「原住民族條款」入憲的價值拘束及課予各部門之憲法義務下,如何詮釋理解原
住民身分有何憲法上的意義?原住民身分是否、如何成為憲法上的權利?透過上
述問題的探究,本文析論本件判決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可能影響。
關鍵詞: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姓名綁身分、憲法原住民族條款、
壹、前言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下稱系爭
規定)憲法法庭於 2022 年 4 月 1 日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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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身分案】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將「姓名綁身分」之系爭規定宣告
違憲。
本案作為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第一件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從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的本質來看,即原住民身分在「法律」上遭到否定,在「憲法」上應如何評
價?在理由論述部分,本件判決係以「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作為據
以審查的憲法權利,以手段審查違憲為由,將系爭規定宣告違憲。值得注意的是,
判決理由以併此敘明的訴外傍論方式,就未來立法方向,特別指出「原住民身分
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按 2001 年制定之原住民身分法,以「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
卑南族巴布麓部落族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處長(本
文僅為作者研究性質之探討論述,不代表任職單位意見)
1 參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08(最後瀏覽
日:2022 年 10 月 11 日)。本件判決全文及個別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 64
卷第 4 期,2022 年 4 月,頁 75-159(為便於查閱,以下引用以司法院公報為準)。附帶說明,
本件判決宣判時,司法院網站公布之本件判決以 A01、A02、A03 代號取代聲請人吳若韶及其
法定代理人吳欣陽、鄭川如,2022 年 4 月底發行之司法院公報亦然,惟目前憲法法庭網站公布
之本件判決,已取消姓名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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