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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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立法者應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
之區分。
其次,儘管判決前提及「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之侵害較小手段
19 ,於此仍肯認原住民身分取得需具認同表徵,指出「關於原住民族群文化認同
之客觀表達方式本屬多元,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當時決定就系爭規定一之情形,所
採用之從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充其量僅係其中一種身分認同表徵,並非唯一。
且因原住民族地位較為特殊,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之意旨,原住民身
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最後,呼應前述就「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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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所生子女」乃無據且恣意分類之論述 ,判決強調認同程度與「父母雙方均為
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民」無必然關聯,各項原住民優惠措施之資源分配,亦不
應以「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民」作為區別標準,此乃判決所明揭
之立法裁量界限。
四、個別大法官之意見書
在違憲結論上採不同意見者,包括呂太郎大法官及蔡宗珍大法官,皆認為系
爭規定加諸取用姓名之要求,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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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憲理由方面,黃瑞明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權者僅限
於「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至於「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則未違反比例
原則。 黃昭元大法官認為「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是違反原住民身分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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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權,「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則是違反種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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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平等權的審查,黃虹霞大法官主張系爭規定已造成結果上之間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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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性別平等。 黃昭元大法官則認為系爭規定適用結果之性別不平等,恐怕是
整個社會父姓常規影響下的產物,而不只是系爭規定運作的結果,故難以確定違
反性別平等。 此外,就系爭規定與同條第 1 項規定間,呂太郎大法官及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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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判決理由第 29 段。
20 判決理由第 43 段。
21 參呂太郎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同註 1,頁 139-142;蔡宗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同註 1,頁
151-154(蔡宗珍大法官另認為立法者未規定其他方式,使不符合系爭規定之未成年子女亦能取
得原住民身分,構成規範不足之違憲,頁 154-156)。
22 參黃瑞明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同註 1,頁 108-112。
23 參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同註 1,第[12]段,同註 1,頁 120。
24 參黃虹霞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同註 1,頁 96-98。
25 參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同註 1,第[22]段,同註 1,頁 126。附帶說明,就「平等權」
的審查,究應著重在分類還是分類的效果?遭系爭規定否定原住民身分者,統計上絕大多數為
外婚(marry out)之原住民「女性」所生子女,且法規沿革及立法動機都足證系爭規定係針對
「與非原住民結婚之原住民『女性』及其子女」建立門檻(參判決理由第 51 段,引述原民會副
主委說明系爭規定立法理由「原住民女子嫁給平地漢人後……」),判決僅論以種族平等,似有
不足。陳昭如教授亦就本件判決評述「原住民女性所遭致的歧視只能被以種族歧視看待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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