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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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棄從漢父姓/漢母姓」為代價,但對於漢父或漢母來說,欲將姓氏沿用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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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具有情感、精神、血緣聯繫、家族表徵等意義 ,何況法律本已明定由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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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此時可能限制漢父或漢母將姓氏沿用於子女之姓名權 或人格權。反之,
若漢父或漢母於協議時不願讓步,最後父母協議結果為子女「從漢父姓/漢母姓」,
漢父或漢母得償所願所要付出的代價是: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以及原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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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母不能將原住民身分傳承子女 ,此一身分傳承對原父或原母具有重大的精神
和文化價值 ,因涉及人格自由發展,故可能構成人格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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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系爭規定除了影響原漢通婚子女其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或遭到否定,
尚影響原父或原母能否將其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其子女,以及漢父或漢母能否將其
姓氏沿用於其子女。
二、身分 v.認同
有關原住民身分與認同的關係,可能會因每個人的生命經驗不同,而有不同
的看法。例如有人說:從自身追尋認同的經驗,「被法律肯認為原住民」是追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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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的起點。 也有人說:沒有法定原住民的身分,還是可以有對原住民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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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歸屬,沒有人能剝奪你心中要有什麼認同。 另有認為「一般來說,文化認同
不會是身分取得的一個先決要件,而是取得身分後,那個文化社群透過一系列的
活動,去培養他們的文化認同。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的問題是,把文化認
35 蔡宗珍大法官指出,子女從姓之選擇,象徵從姓一方之父或母血緣傳承之顯現,往往也代表
其主要承續之家族系譜或香火傳承關係,具有一般性彰顯父系或母系親族血緣傳承之選擇與認
同之意涵與功能。參蔡宗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同註 1,頁 152。
36 學說上有認為,父母為子女決定姓氏是基於親權的行使,個人才是姓名權之權利主體。參廖
福特(2014),〈建構選擇姓氏的權利〉,《臺北大學法學論叢》,89 期,頁 8-11。倘採此見解,
則將姓氏沿用於子女之權利,即非憲法所保障之姓名權(釋字第 399 號解釋參照),而將落入人
格權之範疇。附帶說明,原漢通婚子女無論選擇「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抑或「從漢父姓/漢母姓」而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均已行使其
姓名權,故似未構成姓名權之限制。
37 黃昭元大法官就系爭規定與同條第 1 項,認為是以種族為分類之法律上差別待遇,亦提及原
父或原母會因其結婚對象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以致受有其子女從姓或取名之不同要求,而不當
然能「將其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其子女」。參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18]段,同註 1,頁
124。
38 See Descheneaux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5 QCCS 3555, at paras. 70-74.(認為將
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子女的權利(right to transmit Indian status to one’s child),應被視為一種利
益,因為一方面讓子女獲致教育補助等經濟利益可以減輕父母的負擔,另一方面,身分的傳承
也具有重大的精神和文化價值,可以讓父母感到安慰和自豪,甚至更重於經濟利益。)
39 參 Savungaz Valincinan(2022/3/10),〈原住民身分法釋憲:一場如同佛地魔對混血巫師的
忠誠度追殺〉,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55004(最後瀏覽日:2022 年
10 月 11 日)。
40 參 Ljegay Rupeljengan 樂鍇.祿璞崚岸(2022/1/30),〈為什麼單一案例的釋憲結果要影響
到眾族群文化自決與社群秩序?〉,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17694
(最後瀏覽日:202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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