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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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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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嗎?」 在這個舉例中,對於差別待遇之所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描述,例如「欠
                   缺原住民特有的一些技能」卻有原住民身分、「在各方面的表現上,人家若不看

                   他(她)的姓名會以為他(她)是原住民」反而無原住民身分,亦隱含本質論的
                   預設。

                        本文認為,如同「姓名等同身分認同」的窠臼、「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
                   子女」、「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的分類應予破除,原住民身分更應避

                   免陷入某種(血緣比例、膚色、容貌、技能)本質論或刻板印象,以原住民就是
                   要符合某種(血統很純、膚色很黑、五官深邃、歌喉好、有運動天賦、海量……)

                   想像,認為不符合想像者「不像是」( 甚至「不夠格」當)原住民。

                   五、身分 v.資源/優惠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是否能以「確認國家給付行政之範圍」作為系爭規定之合
                   憲目的,判決明確指出:「人包括原住民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

                   實,應受憲法高度保障。遍查原住民身分法全文,又沒有任一條述及國家給付行
                   政具體內涵,且給付行政之內涵係給與符合給付條件之人民優惠,所涉及者為國

                   家資源之分配,以此目的與本件所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之限制相較,原則上尚難認係特別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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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認為,國家尤不應以資源(有限)為考量,例如為達成「藉由管制取得
                   原住民身分之人數,以維護優惠性保障措施資源」目的而為分類,這種欲限縮原

                   住民人數、不希望原住民人數太多、盡量促使具原住民血統者成為非原住民的立
                   法動機,實已蘊含族群同化的惡意,應是憲法禁止的種族主義。
                                                                                      51
                        判決認為原住民身分與優惠措施之資源分配可以、也應該脫鉤處理:「原住
                   民身分之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不當然等同;立法者就原住民優惠措

                   施之設置固有裁量權,但仍應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
                   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

                        在近期的個案研究中,透過一位「漢父原母所生子女」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
                   身分的認同發展歷程,提供身分、認同、優惠之間關係的思考,以及不同的制度

                   政策規劃是否會帶來不同(更好或更差)結果的更多想像,該研究結論指出:「原
                   住民身分認定不會直接促成族群認同,但卻在制度層面提供了認同發展的支持,



                   49   言詞辯論筆錄,頁 33-34。
                   50   判決理由第 26 段。
                   51   原住民身分限縮從嚴認定的歷史教訓,殷鑑不遠。即有論者指出「光復初期,原住民身分的
                   認定端賴台灣省政府一紙命令據以辦理。……山胞身分的認定充其量是政府界定行使給付行政
                   的邊界,為避免浮濫,採限縮、從嚴做為思考。諸如: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結婚一律喪失原
                   住民身分;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一律喪失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不具有原住民
                   身分等。」參林江義(2011),〈原住民身分認定政策〉,《原教界》,42 期,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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