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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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四、血統 v.認同
判決強調血統與身分認同密切相關,依血統即具有身分認同權:「人之血統
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
「對不符上開附加要件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言,其原本依其所具原
住民血統,而有之得因自我認同而具原住民身分之權利,於系爭規定一附加上開
要件之結果,其原住民身分遭到否定,系爭規定一自已限制此等原住民與非原住
民結婚所生子女身分認同應受肯認之重要人格權。」
另一方面,判決為破除「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原住民與非原住
民結婚所生子女」的恣意分類,以血緣比例與認同之關聯切入,說明原原結婚所
生子女之血緣比例未必當然高於原漢通婚子女,進而指出「何以原住民血緣比例
還可能較高之原與非原結婚所生子女,卻比血緣比例可能較低之原原結婚所生子
女,須有更強、更明顯之認同表現,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假設有誤。
這裡存在的前提預設似乎是:血緣比例愈高者,身分認同程度愈高,無需太
過要求認同表現;反之,血緣比例較低者,身分認同程度較低,則可要求更強、
更明顯之認同表現。然而,這裡關於血統或血緣比例的說法,是否反而可能產生
本質論的惡意風險?
有關本質論,筆者聯想到本案行言詞辯論時,詹森林大法官的提問,指出同
一家庭中具原住民血統者,因系爭規定而有原住民身分取得與否的差別待遇,他
以原母漢父家庭有 3 個小孩為例,「其中 2 個依照系爭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小
孩,不管基於什麼原因,就是欠缺原住民特有的一些技能,反而是那個因系爭規
定沒有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小孩,不管他(她)是弟弟、妹妹、哥哥或姐姐,在各
方面的表現上,人家若不看他(她)的姓名會以為他(她)是原住民。所以當這
3 個兄弟姐妹站在一起時,依系爭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小孩,不知道他們母親
身分的外人,因為看不出來他們是原住民,就會問『為什麼你們有原住民的身分
呢?』;而對沒有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那位小孩,就會問『為什麼你沒有原住民的
身分呢?』鑑於這樣的情況,系爭規定有其必要嗎?在 3 個同胞兄弟姊妹之間公
音,均不影響其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原與非原結婚所生子女,若不從原父或原母之漢姓,就只
有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其本名之唯一選項,始能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參黃昭元大法官協
同意見書,第[20]段,同註 1,頁 125。本文認為,上述說法實已加入是否「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之姓」的條件預設,且將「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視為立法者設定的「要求」,似有疑
義。
附帶說明,實務上有原母漢父所生子女,將「漢父姓」置於「原住民傳統名字」的第一個字,
此案例更反映了系爭規定造成的扭曲及壓迫,亦即法律的設計實際是以漢父為質問對象,逼迫
他放棄傳承漢姓的想望,如果不願屈服,就以懲罰原母及子女為代價,在此選擇困境下,為求
兩全,才會想出可以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將漢姓放在第一個字(如同漢姓)的創意命名,然而此
命名若與傳統名制有不合之處,反而弱化了「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的文化認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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