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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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育、生活環境、成員互動等息息相關,甚至會受到特殊事件的刺激所影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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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姓名或法律要求的登記只是起點之一,不應該是身分認同的分界點。」 亦同
                   此旨。
                        不過,系爭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及「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是否應分別審查?例如,判決於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審查,將「從具原住民身分
                   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視為 2 種方式,分別進行手段與目的

                   關聯性之審查,認為後者確有助於促進認同,質疑前者「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
                   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未必有助於認同目的之達成。黃瑞明

                   大法官亦認僅「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權,黃昭元大
                   法官則分別認為「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違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取用

                   原住民傳統名字」違反種族平等。
                        對於原漢通婚子女而言,即使「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為漢姓,實質

                   上仍屬「放棄從漢父姓/漢母姓」的行動,在前述原漢通婚家庭的「選擇困境」
                   下,應評價為積極的認同行為(特別是在父姓常規下,原母漢父所生子女從原母

                   之漢姓,需要克服父姓常規,仍應認為有助於表彰對身分及文化之認同),尤其
                   是每一位願意讓步、溫柔成全的漢父或漢母,他們是不可或缺的多元文化推手,

                   憲法面對他們,宜以敬意取代質疑或非難。換言之,「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
                   姓」與「從漢父姓/漢母姓」,雖同為漢姓,但在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意義上應有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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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認為,系爭規定的手段審查,應聚焦在系爭規定所蘊涵「放棄從漢父姓

                   /漢母姓」的實質門檻要求(request)對於原漢通婚家庭帶來的上述「選擇困境」
                   是否過苛?亦即,憲法是否容許立法者以「放棄從漢父姓/漢母姓」作為取得原

                   住民身分唯一、必要的前提要件?換言之,應以「從漢父或漢母之漢姓者,必無
                   從取得原住民身分」 作為系爭規定的審查重點,而非割裂審查「從具原住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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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2 種方式選擇(o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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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參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25]段,同註 1,頁 127-128。聲請人亦認為:「主觀的認同
                   經常是動態的發展過程,對於原住民的主觀認同除了家庭以外,更與民族教育、社會經驗、同
                   儕互動、自身探索息息相關。聲請人並非認為族群認同不重要,而是認為族群認同的追求首要
                   應是環境的建立與文化參與,且個人身分的取得更可能是建立族群認同的起點,立法者不應以
                   動態且不具文化連結必要性的條件限制身分的原始取得,更不應將身分取得建立在歧視的基礎
                   之上。」參吳若韶 1110222 言詞辯論意旨補充書,頁 3。
                   46   蔡宗珍大法官指出,「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仍可彰顯原住民父(祖)或母(祖)之
                   血緣傳承關係,以及對其所屬原住民族之連結與認同,因而亦表彰了原住民身分之傳承。參蔡
                   宗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同註 1,頁 153。
                   47   參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15]段,同註 1,頁 123(註 4 稱:「即使具原住民血統,如
                   從漢父或漢母之漢姓,亦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法定障礙)。
                   48   黃昭元大法官認為「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違反種族平等,理由為:「立法者對於原原結婚
                   所生子女完全沒有設定這項要求,而只對原與非原結婚所生子女才有此要求。原原結婚所生子
                   女,即使只從其原父或原母之漢姓,而不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也不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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