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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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同當成是身分取得的先決要件,這會產生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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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與認同之間的關係孰先孰後?究竟是先有身分才建立認同?還是要先

                   有認同才有資格擁有身分?國家就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應否、如何決定身分與認
                   同的關係?如果法律規定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應以認同為要件,如何認定有無認同?

                   誰來認定?什麼樣的認同?
                        儘管判決提及「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是侵害較小之限制手段,

                   但又認為「追求文化認同之目的應認係特別重要公益」而屬合憲目的,故似乎贊
                   同將認同表徵當成是身分取得的先決要件。因此,判決最後指出「從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充其量僅係其中一種身分認同表徵,並非唯一」、「 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
                   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也是以肯認原住民身

                   分取得需具認同表徵為前提。

                   三、姓名 v.認同


                        在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應有認同之前提下,系爭規定形式上是「姓名綁身分」,
                   實質上是以「姓名等於認同」為由,將「姓名等同身分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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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具有文化意義之認同行動,所在多有,例如歲時祭儀及生命儀禮的參
                   與 、族語的學習、部落公共事務的投入等,況且所謂的認同,從來都不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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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某一個動作或做成決定的那個瞬間,而是在不斷的思考與經驗當中,逐漸累積
                   形成對於這個身分的理解,包括對於自己、家族、部落、民族的意義為何,並且,

                   很可能要用一輩子的時間追尋、行動、修正、再行動,盡力活出祖先所傳承的文
                   化樣貌。系爭規定以從姓及傳統名字作為認同表徵、文化條件,實質上係以「放

                   棄從漢父姓/漢母姓」作為唯一手段,對於認同及文化的理解是否太過偏狹?
                        判決也指出認同乃持續之過程,姓名非促進認同的唯一手段:「促進原住民

                   認同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欠缺實際之養
                   成過程,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亦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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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 黃昭元大法
                   官提到:「認同的養成是個動態發展過程,需要自身之學習和體驗,也和民族教



                   41   原住民族電視台(2022/2/16),視世代對話第 47 集,【原住民身分法案言詞辯論:「漢父原
                   母」生不出原住民孩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lFNn2XK7CA(最後瀏覽
                   日:2022 年 10 月 11 日,影片 18:15,鄭川如受訪)。
                   42   參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16]段,同註 1,頁 123。
                   43   例如筆者所屬之卑南族巴布麓部落,即有來自外族的女婿透過大獵祭(mangayaw)及生命
                   儀禮的施行與轉化,而被納入成為會所(palakuwan)的成員。參王勁之(2014),〈誰是「卑南
                   族」?試論 Pinuyumayan 的身分認定〉,林志興、巴代主編,《卑南學資料彙編第一輯:回凝
                   與前瞻》,
                   頁 95-96。
                   44   判決理由第 2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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