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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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為立法目的,決定原住民「個人」能否取得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同時影響原住民
族「集體」的邊界、規模及範圍。此於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家肯定
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
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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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即「原
住民族條款」入憲的價值拘束及課予各部門之憲法義務下,如何詮釋理解原住民
身分有何憲法上的意義?原住民身分是否、如何成為憲法上的權利?從本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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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論述及各大法官所提意見書 之梳理歸納出發,透過上述問題的探究,本文
析論本件判決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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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件判決要旨
本件判決以「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種族平等)作為據以審查
的憲法權利,審查後認定系爭規定之限制手段「非適合且必要,顯非最小侵害手
段,其限制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係絕對必要且無
可替代,難以通過嚴格審查」,故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判決
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一、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審查
就「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而言,判決先援引原住民身分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
指出:原住民身分法係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法規範,其認定目的則在保障原住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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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等。 判決進一步認為,系爭規定於血統主義之外,另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
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等原住民文化認同要件。對不符上開附加要件
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言,其原本依其所具原住民血統,而有之得因
自我認同而具原住民身分之權利,於系爭規定一附加上開要件之結果,其原住民
身分遭到否定。 換言之,系爭規定「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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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之取得,所附加之要件係對於具原住民血統者之身分認同權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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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二項規定於 1997 年 7 月 21 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列於第 10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於
2000 年 4 月 25 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移列為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
3 本件判決共有 6 份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許志雄大法官(詹森林大法
官加入)、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加入)、黃昭元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
加入,楊惠欽大法官加入一至四部分)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呂太郎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加入)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以下引用本件判
決之意見書,不另註明加入該意見書之大法官)。
4 憲法法庭審理 109 年度憲三字第 17 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聲請案(西拉雅案),
因尚待宣判,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5 判決理由第 20 段。
6 判決理由第 21 段。
7 判決理由第 3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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