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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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347



                                                  【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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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非常辛苦,大家都聚在文物館來參加第三屆的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
                   會。原民會非常謝謝東華大學連續三年承辦這個工作,更要感謝的就是在座各位的出席,尤其是

                   法界的各位法官、檢察官,還有學校的各位老師,三年來一路陪我們,這個路走的非常穩健。這
                   三年來我自己的觀察,每一次的研討會,我剛好都受命來全程參與,我覺得三年來,法務部也好,
                   司法院也好,還有包括在學校的老師也好,對原住民傳統習慣的認識跟關注比過去進步非常多。
                   我個人在大學是學法律的,尤其在台大學法律我覺得最困難的,對我來說就是親屬跟繼承,原因

                   是這個親屬跟繼承是採漢人的父系社會,特別是親等計算的問題,我個人是阿美族,是母系社會,
                   我們所謂的一親等跟二親等跟漢人的一親等和二親等是不一樣的,我記得我花很多的時間先調整
                   我自己腦袋的親等關係,那段期間剛好是陳其炎老師上的課,我花很多的時間苦讀他的書,台灣
                   的書讀最多遍就是他那一本書,所以回顧起來,學法律對一個原住民的學生留下很深刻讀書困難

                   的印象,對他們比較不容易讀。現在目前也很多原住民的大學生也學法律,同樣的離開學校以後,
                   我相信他們都覺得有很大的部份是跟原住民傳統社會有一段的不同,有個落差在。
                       這一次的研討會有兩個議題,都希望我們行政院原民會來回答,一個是原住民的身份法,另
                   外一個特別提到原民會跟林務局可能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後面的執法帶動立法的問題。我想藉這個

                   機會在座談先做說明,也讓大家有比較好的一個認識。關於原住民的身份法,剛剛用餐的時候特
                   別稍微了解,當事人徐女士,事實上,她可能年紀很小就被客家的朋友收養,所以她一直沒有機
                   會重新讓她取得原住民的身份,現在年紀大了,想要再重新回來取得原住民的身份。其實現行的
                   原住民身份法,它有一定的空間可以討論讓她重新取得原住民的身份,我們希望這個案子趕快送

                   到原民會來處理。關於林務局的這個問題,其實主要的原因是林務局跟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怎
                   麼樣的林物可以讓原住民採集,兩者之間各具立場,原住民族委員會非常堅持站在原住民的觀念,
                   沿著原住民的利益,不願意讓步,但是林務局也非常的強硬,他們說他們是主管全國林物的一個
                   主管機關,他們有責任維護國家的林陣,所以他們不願意讓步。他們開個條件是希望我們原住民

                   要採集這個林物,是要把種類、把樹樣、把時間、把地區都非常明確的規定之外,還要正面表列,
                   意思是說你們只能採集什麼樣的木頭或森林,其他的都不可以。我們原民會很不願意,我覺得正
                   面表列等於宣告原住民不能採集,我們要求的是負面表列,你只要告訴我們,原住民不能採集怎
                   麼樣的木頭,我們原民會就照著我們不能採集這個木頭,告訴原住民你不要去碰這個木頭,其他

                   都可以採集。我們是採這樣的立場,所以五年來,我們雙方一直沒有進展到這個事件上的談判。
                       各位如果當公務員,我在這裡所在政府機關服務,我的一生中裡面,我覺得林務局是個非常
                   不容易談判的政府機關,非常誠懇的說,不知道在座的六位林務局的,我們不可以點名林務局哪
                   些公務員是非常強硬的人物,為什麼我們會有這樣的想法呢?我跟各位說,藉著這個報告,原住

                   民族基本法是從民國 87 年的 7 月開始草擬,歷經 8 年,換了三屆的立法委員來立法,這一部法
                   終於在 2005,就是民國 94 年的 1 月 27 日的上午 11 點 57 分,在立法院通過,我當時是這個法很
                   重要的工作人員。然後 1 月 31 日行政院把當時的原民會主委跟我本人兩位請到行政院,要我們
                   兩個連署提覆議案,後來我跟主任委員說:「報告主委,我們兩個連署的話,我們走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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