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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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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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我自己本身不是學法律的,不過我想舉一個比較實務面的設想來請教各位,原住
民傳統習慣法跟國家法這個部分,我們大部分牽涉到刑法的部份,有些部分我們想像一個狀況,
我們現在在阿美族的地方,我現在舉個案例,這是我設想出來的,事實上有沒有發生我不知道。
一個阿美族的女孩子嫁給一個平地人,結婚十年了,土地的繼承在女性的身上,已經在她名下了,
他們有兩個孩子,她的先生跟她的岳父岳母相處的不好,也不照顧小孩子,結果後來太太死了,
那土地的繼承就是一個問題,按阿美族的慣習法,應該歸給屬於女性,可是按民法的規定來講,
歸第一個繼承人,可是阿美族的岳父岳母說,我不想把這個土地給他,怎麼辦?在目前的法律方
面有個相關的保護,因為岳父岳母想說,你又跟我相處的不好,雖然土地是我女兒的,可是按目
前民法規定應該是給男方。請問一下在座幾位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建議,原民會在這個地方是不是
也可以提供一些,有什麼救濟權,或是法扶會有沒有什麼相關的規定,或是目前的憲法有沒有什
麼辦法,我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我今天站在阿美族的土地,我一定要問這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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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那你一定要問這麼嚴肅的問題嗎?我想你這個問題,我的想法是你先跟吉安鄉公所的調解
會,那邊有很多的原住民同胞可以協助,而且成員都是阿美族的。法扶會可以,張律師也才剛走,
其他的就是我們私下在談,這邊有很多法界高手,有哪位法界、實務界的高手代為回答一下這個
問題?政策的部份,我們就請副主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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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一點隨堂考試的感覺,我可能還是比較建議說要具體的資料,個案去看會比較好一點。
我補充一下,對不起佔用一點時間,因為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來參與這樣的盛會,也很感謝主
辦單位給我主題演講的機會,能夠讓我跟許多的好朋友來分享這些意見。兩天來我也學習到非常
的多,不過因為當時主題演講時間的關係,有些重點,我這樣兩天聽下來,我感覺很像有點誤會
我的意思,因為當時時間太有限,所以我完全就是講重點而已,很多脈絡好像有點被誤會,所以
是不是容許我稍微補充一下。
其實我第一個要講的是,我們對知識本身要敏感,我是舉我們這一次兩天以來,大家會聽到
「慣習法」,可是明明上面就是寫習慣規範,明明我們的民法上面是習慣,那一般也講習慣,但
是你會發現,在一個學術場域裡面,經常聽到「慣習」這兩個字,那就是什麼?關於原住民相關
的討論,還有人類學的,也經常會看到「慣習」這兩個字,「慣習」是日文漢字,日文漢字裡面
就是用「慣習」,當然不是這樣唸,但是它的漢字是「慣習」,所以這是不是告訴我們或提醒我們,
可能我們知識來源是日文。我們看了太多日治時期的那些報告,因為那些報告,如「台灣慣習記
事」,對不對?所以大家,好我們就用慣習,其實我們現在的當代中文是「習慣」,所以我的意思
是說這是一個小事,但是其實提起對我們知識的來源本身要敏感。就像我在主題演講的時候,我
講他族的記載,這句話是很重的,表示我們要有主體性的來重新思考,具有主體性的來看被國家
法作為習慣的,其實是原住民法律,這是一個觀念的突破,我是原住民法,我跟國家法是互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