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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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於族語的發展,是負責協調的機構,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原民會的主持條例的第五條裡面有提到
說,教文處的職掌裡面是,對於一般教育政策及法規,規劃、穩定、協調及審議,然後在族語的
部份是第 3、4 項,原住民族歷史及族語研究保存與傳承這相關事項。所以換句話說,應該要主
動拿錢出來的,可是族語這個部分到底怎麼解決,因為族語對其他的族群來講可能只是一個溝通
工具而已,可是對原住民族來講,族語是一個文化的展句,我們可能如果沒有語言或文獻的話,
我們文化就不見了。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講,剛剛有一位律師提到,在某些國家裡面,原住民族的
部落法院對原住民族人反對與迫害,我在這邊大膽而且冒犯的請教,會不會反而在很多時候,我
們原住民族行政主管機關反而對原住民族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很大的負面的幫助,以上這個部分,
就教於林副主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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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回答一下,現代的法它有一個性格普遍適用,你一旦定下來了,所有的情形都要照這
樣子來做,因此它在制定的時候它最好能夠預見到各種可能的情形,在你沒有研究清楚之前,你
冒然制定法條,有的時候是個災難,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對十四族,你對每一個族的一些習慣內
涵都還不一定可以掌握很好的時候,你馬上冒然就制定,有時候反而是一個災難,因為從此就要
按照這個了,如果用立法技術,我的意思是授權,授權給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慢慢的去進行這個
工作,說不定有成功更好的機會。漢人就是這樣成功的,我必須這樣說,漢人的祭祀功業合會都
是尋著這個模式,都是先 50 幾年的習慣法的階段,然後才變成是法條裡面的條文,因為這邊涉
及到一個轉義,因為你涉及到用歐陸法學概念要去轉譯到當地人的這些法律意識跟關係的處理,
這需要時間的,所以我那十四條是簡化的講法。
另外在中央法規標準法裡面它就是憲法、法律、命令,這個位階是很清楚的,祭典法有可能
是對這個人的特別法,但森林法是對這個市的特別法,都是特別法,當然,哪個比較特別?我認
為基本法它表示說必須要有其它的子法,要有其他的法律位階的規定,把它具體化,坦白講,跟
我剛剛說的有一點類似,什麼意思?制定基本法的時候,我們對於應該怎麼樣具體詳細的去處理
原住民事務,也還沒想清楚,所以類似這種作法,做一個基本法,已經指定要趕快訂定相關的法
律,但是一下子,如果說要把全部講清楚再來立法,可能沒有辦法 2005 年就出現基本法。我們
真的有爭議,但是先把大方向定下來,我認為這是基本法它的階段性任務。再來的話,我覺得這
個牽涉到很多利益之間的相互折衝,這個也是需要一點時間。我提供我個人的想法就是說,為什
麼那些折衝沒有辦法達成原住民比較期待的,是因為大社會的觀念還沒有改變,所以我們即使透
過這樣的機會,或是透過其他的廣告,我們其實是在跟大社會進行觀念的流通、交流,那個需要
時間,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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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兩個問題,我也簡單的做一個說明,第一個,關於原住民族的教育預算的問題。首先
我要非常謝謝高主任,高主任過去在花蓮師院服務的時候,我們特別拜託花蓮師院的陳院長,特
別組成一個起草小組,來擬定原住民族教育法。這一部法律是目前原住民族專法中第一部經過立
法院三讀通過的專法,它在民國 87 年公佈的,這個專法裡面它特別規定,未來原住民族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