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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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司法正義」:以排灣族為例 43
並眷顧孤兒寡婦。排灣族的社會結構是家為主體,人為核心的部落自治體。這個自治體涉及兩個
社會面向﹕一是家的面向,另外是部落的面向。無論是部落或是家都建立在一個核心的思維,即
vusam(初生孩子)、matjaljaljak(父母)與 umaqan(家)的概念。
部落社會的 vusam(初生孩子)、matjaljaljak(父母)與 umaq(家)概念即所謂的 mamazangiljan
(核心家庭)、taqaljaqaljan(庶民)、及部落這個大家庭。在部落為主體的自治環境裡,
mamazangiljan(核心家庭)掌理部落人民、自然資源、維護部落社會的安全與秩序。部落的
matjaljaljak(父母)就是庶民,他們經營管理土地,生產糧食供應部落的 vusam(初生孩子)即
mamazangiljan(核心家庭)。
部落的橫向關係是藉由庶民各自治家庭的 vusam(初生孩子)所連接而成的共同體。庶民雖
然是各體的、自主的,也有家族自己內部的縱橫思維,然而必須依附於部落的權力中心。家與家
人之間的緊密關係,正是各體家族與部落 mamazangiljan(核心家庭)之關係的意義相稱。這種
由家的認同所建立的部落社會無疑是相當堅固的社會體制,正如蜜蜂的社會結構與功能一般。
三、 「罪」與「罰」
用現實社會的成文法來詮釋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中對「罪」與「罰」的認知、「道德、法律
與戰爭」之定義與案例,不免會產生以下的觀感:原住民的習慣規範是混淆不分、互相混淆、個
人發展受到限制等觀感。
在臺灣土著社會中,道德觀念與宗教、刑罰與生活習慣混淆不分。其善惡、是非與吉凶
禍福觀念也互相混淆。大體說來,消極的抑制觀念,多於積極的砥礪觀念。個人的德性
經常包含社會德性之內。個性的發展經常受社會風俗的限制,部落的利益超乎一切之
上,集體的是非觀念,掩蓋了個人的理性判斷,部落英雄常是最能體認部落傳統德性的
人。雖然若干特殊的個人可以創造新例,但他必需不超越其所處社會的德性範疇,不違
反其所屬社會公認的社會。自然,我們也可以見到若干超越種族、地域的一般道德標準,
如公平、勇敢、廉潔、仁愛、信義、忠誠、孝敬、謙和、貞潔、自我犧牲德性,在他們
中間的特殊發展;但此等道德感情,常受部落感情的限制。(何聯奎、衛惠林,195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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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排灣族社會裡,為了要維持人與人、人與家族、人與部落、人與自然及人與祖靈與造
物者有正確的關係,對人的行為規範是很嚴謹。然而對犯錯和有過失的人,沒有相對於罪及罰的
觀念。在「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排灣族.第四冊」,第六章 「罪與罰」的文中記載有
關排灣族的罪與罰的觀念。(高德義,201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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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翻譯聖經的「罪」時,用了“pasaliw”一詞。然而,排灣語“pasaliw”一詞並不是聖經中
的罪念,而是違反傳統習慣和部落社會的秩序及倫理關係。維持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
人與祖先和造物者一個正常關係才是最重要。如果犯下過失,依然執行罰則,但不是所謂「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