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53
「原住民族傳統司法正義」:以排灣族為例 45
社莊 蓄意殺人之罰財物件 誤殺者 罰財代表的意義:
百銀、豬或牛、睕環、銀鏈(約 酒 = 聖水潔淨
sabediq 豬 1、酒一甕
五十圓)、銀製胸飾(約四十園) 槍管 = 償死者的雙
Paliljau: kuskus 物件與銀幣(約二百圓) 折半 手
耳朵一個 = 十圓
kaciljai 物件與銀幣(約二百圓) 折半 手足一肢 = 二十圓
sinvadjan 物件與銀幣(約二百圓) 折半
(整理自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排灣族,頁 294-295,童春發 2012)
凡蓄意殺人者,會逃入山區或他社,以迴避被害者家屬之復仇。加害者家屬千方百計尋索亦
無所得時,會有襲擊其家之舉。為了避免事件的發生,核心家庭得當權者與部落耆老,進行兩者
之間的交涉,以贖財作結局。
2.2. 傷害
故意或過失而致傷害他人身體時,輕者受部落當權者叱責,僅訓誡其將來不得再犯,但是重
者則由加害者殺豬、供酒向被害者謝罪。若要折斷手足、損其耳目等情況,則須提供鐵器、裝飾
品等物以為贖財。
在傳統排灣族社會,有三種狀況傷害罪得以赦免:(1)遭人蓄意殺害者之近親,即時向加害
者復仇亦不為罪。(2)原丈夫當場殺傷姦夫姦婦亦不為罪。(3)為避免急迫不正常之侵害而不得
已加諸敵方之殺傷並不為罪。危難已過,然而因餘怒未息所行之舉動,其罪可寬恕。(前述書,
頁 296)
3.有關貞操之罪
在排灣族夫妻之一方互有向另一方面保持自己貞操之義務,並且任何人均不得與有配偶者發
生關係。若妻子犯之時,與其有關係者成為有夫姦;丈夫犯之時,與其有關係者成為妻姦。(前
述書,頁 296)夫姦或妻姦之排灣族語是 kiraqa 意指折枝或節外生枝。
有夫姦及有妻姦同屬罪惡,但是依部落的罰則有罰與不罰者。又即使處罰,亦有僅罰女方不
罰男方,或男女雙方均罰者,其慣習各異。
社莊 有關貞操之罪:夫姦 有關貞操之罪:妻姦 罰財物件:
parirayan 罰姦夫酒一甕,姦婦有本夫 由本婦打夫情婦,叱罵 酒一甕
懲戒 而已
valjulu 不向妻及其生家課罰財。生 不罰丈夫及與其有關 土地一塊
家僅向該丈夫為妻子的罪 之妻,僅由本妻加以叱
致歉,只訓誡該女犯下了愚 罵而已。
行。由生父母體罰其女。但
是姦夫為他社人時,亦有本
夫怒而出草其社的情況,否
則便採取收罰財的方式。若
對方是貴族核心家庭,則取
其土地一塊。
padain 不特別處罰關係男女。即使 本妻不得向丈夫及與 向不貞的妻子提出離
本夫得苛責妻子,卻不得責 其有關之女子求賠償。 婚
罰該姦夫。本夫何時均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