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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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本族有關罪及罰之觀念相當發達,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名譽、財產,
或是妄自紊亂古來慣例、以致侵犯族眾之禁忌者,社會並不予其寬恕,加諸相當的制裁
以保持其秩序。然而,並未有指稱此罪或罰之用語。…pasaliu 僅指人之行為偏差而言,
與其稱是「罪」,毋寧應譯為「過失」,又 tavung 及 tuqulju.有賠償之意,可用以表示財
產上的懲罰,但無法包含其他體罰、放逐等諸罰。(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排
灣族.第四冊」頁 291)
1.犯罪之主體
犯罪之主體含犯罪責任、年幼者及白痴與瘋癲者及家畜加諸於他人之損害。就犯罪之責任,
在傳統的排灣族部落社會,犯錯的主體分為兩種:個人與家屬。傳統的排灣族部落社會是極為重
視個人的責任,所以犯錯的個人,其責任僅限由本人屢行,並不涉及近親。除非有家族加諸他人
之損害時,是由家長自己擔負起支付贖財之責任。如果家長個人無能力支付贖財時,由近親家屬
共同補助。富有的頭目為一時犯罪的居民先墊補其不足之額,待他日,再由該居民本人以勞力(如
耕作、伐採及其他雜役)逐漸还還。
年幼者及白痴與瘋癲者所犯之罪則受到寬恕。但是所家予他人之損害,在經過充分斟酌後,
仍然應使其賠償。
因為飼主的過失,家畜加諸於他人之損害,是要賠償。如在社內禁止放養豬隻的地方,將其
放出以致損害他人之農作物;經過提醒表示家犬會咬人,然而飼主依然不以為意的怠忽管束,又
發生該家犬再度咬人等,在經過充分斟酌後,仍然應使其賠償。
2.諸種罪行
在排灣族的傳統社會裡,有關生命及身體之罪、有關貞操之罪、有關財產之罪及涉及有關危
害公益及公安之罪視為重罪。
2.1.有關生命及身體之罪
有關生命及身體之罪狀區分為蓄意殺人及過失殺人。對於蓄意殺人者是處以嚴懲處罰,過失
殺人者則待以寬恕,完全免其贖罪之財物或減輕其罰額。雖然有各種過失殺人,但是在族人中最
為容易發生的狩獵中,將夥伴誤認為動物而誤殺。凡犯殺害罪者,無論蓄意殺人或過失殺人,須
隱居自家數日乃至數年,或是另居於自己郊外的工寮,謹言慎行以表示思過之意。
凡是犯此罪者,須丟棄其行兇時所用之武器,並且拋棄當時所穿著之衣服、裝飾品等全部不
得再度使用。此乃因禁止使用這類物品,將再致同樣的不祥事件發生。凡是犯此罪者,不論是蓄
意殺人或誤殺,必須依從該社團之慣例,與被害者的遺屬舉行和解之式。
社莊 蓄意殺人之罰財物件 誤殺者 罰財代表的意義:
下 paiwan 大鍋 2、鐵耙 2、褲一件及贖財 和解、除邪、豬、酒 新鍋 = 償死者的頭
斧/刀 = 償死者的雙
makazayazaya 大鍋 1、斧 1、鎌刀 2、殺豬 酒一甕、貝飾、豬 手
鐵耙 1、銀腕環 4、珠子一串、 鐵耙 = 償死者的身
kuljaljau 豬 1、酒一甕 驅
豬 1、酒一甕、大鍋 1
豬 = 償死者的雙足
seveng 大鍋、斧、鎌刀、殺豬、槍管 豬 1、酒一甕 = 代贖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