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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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序言



                       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曾經辦理過兩屆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
                   會」,期中有十三場次是由原住民族的學者提出研究報告。在這些研究報告中有兩篇是專論排灣

                   族的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的關係,其中是高德義教授「重拾被放逐的傳統:排灣族習慣法與
                   國家法的衝突與融和」與蔡穎芳教授「繼承自制? –自排灣族的觀點出發」。兩篇的內非常豐富,
                   評論者也提供極為有建設性的觀點。
                       從現在的實況環境來研究討論有關原住民習慣規範與國家法,特別是與民事實體法的層次,

                   答案是彼此相衝突、糾紛連連。蔡明誠教授的「原住民族財產權之性質、保護方式及內容之初探」
                   一文中指出我國的民法已經有修正條文,然而仍然需要中長程規劃保護那些有價值的原住民習慣
                   規範。這意味着要發時間建構各族群的傳統習慣規範是必要的,建構傳統習慣規範資料庫是重要
                   過程。

                       自己不是法學領域,所以本報告是整理文獻所記錄的習慣規範及處理狀況的記錄做整理。試
                   圖將片斷的文獻記錄做剪貼方式拼湊,然後從語言文化的層面及核心家庭的認知詮釋習慣規範意
                   義。
                       在外來的政治治理之前,沒有所謂排灣族統一的政體。排灣族是以 mamazangiljan(核心)

                   家為中心的土地及人民團體,其社會的形態實質上與專制王國同一形態:有一定領域及人民,以
                   及統治此兩者的世襲 mamazangiljan(核心)家。該統治權係頭目家固有的純粹主權。
                       在沒有文字書寫的社會環境裡,排灣族格外重視語言文化的意義並充分運用象徵符號的功
                   能。規範語言的運用是為了建立一個健康的人格互動關係,是為建構個人思維與生活品質、人與

                   人、人與親屬、人與部落、人與社會及人與大自然的正義關係。象徵符號的運用是為了表示全責
                   與規範、價值與權益的認定、相互信認及彼此保守的目的。排灣族的語言功能、社會倫理:權力
                   與責任/好男人與好女人、生命觀:生命禮俗與歲時祭禮、土地倫理與命名、心靈的尺度與祭司
                   和巫師、「約」的概念、  集體意識與文化認同及所謂有缺口的圓。

                       本文是將從三個面向來討論「排灣族傳統司法正義」之議題。首先是排灣族「區域社會」觀
                   念。其次是維護「區域社會」的法制狀態。其三是有關「罪」與「罰」的觀念。最後是從排灣族
                   的人觀詮釋「傳統習慣規範中的犯錯與刑罰正義」的整體意義。


                   一、 排灣族「區域社會」的觀念



                       在排灣族的傳統社會中,有些概念需要我們去認識並多方瞭解彼此的關係及對其區域性社會
                   正義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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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maq(家)、qinaljan(部落)與區域認同是不能分割的關係。做為排灣族的人要有三個家的
                   認知,既自己的家、部落的家和大自然的家。一個家庭的事也是部落的事;人民的事是當權

                   mamazangiljan 的事;而權力核心更需要人民的力量和支援。所以分擔與分享、相互體恤變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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