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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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有勢力的頭目擔任總頭目,所有賽夏族之社分為南、北兩個攻守同盟,北攻守同盟含新竹縣境內
的社,南攻守同盟則包含苗栗縣境內的社。在攻守同盟的運作上,賽夏族人與敵開戰前,同盟的
各社會事先召開會議討論是否開戰,會議的召開由總頭目負責,由其負責決定開會日期和議程
後,通知聯盟各社的頭目與會立,在會議舉行當日,由各頭目率領部落成員與會,但只有頭目具
發言權,在討論過程中如有意見不一致的情形發生且無法立即達成共識時,會再另舉行會議協
商,直至達成共識為止。一旦達成開戰共識,聯盟所屬各社均有參加戰鬥的義務。
伍、 結語
雖然傳統賽夏族的社會結構中並無一特定的機構審理司法案件,然而這並不代表賽夏族人沒
有司法正義之概念,本文透過分析神話故事及日常生活的實踐,發現地方性道德世界觀的存在,
依循這些觀念,賽夏族人建立特定的社會機制維持社會的秩序與和諧,而這些機制的存在體現了
賽夏族人對於司法正義的意識,儘管不像當代社會具有特定機構及國家法律落實司法正義,但所
謂的社會正義及程序正義的觀念,自古以來透過各種儀式及生活的實踐,確實影響賽夏族人的行
為,使得整個賽夏族社會形成一個如有機體般的單位,穩定與和諧的運作,一直到晚近國家力量
的介入這種運作模式才有重大的改變。
由賽夏族流傳的神話可發現,賽夏族的地方性道德世界觀建立在血緣及地域認同上,由於所
有氏族源自於一共祖,使得賽夏族人在「我群」及「他者」的界限上不會混淆,是故在處理族群
對外的爭議上有其機制,以社為單位而形成流域攻守同盟即為一典型的例子,雖然各社的組成中
含括了不同的氏族,但以長老為中心的合議制度促使各社中的氏族連結成一個緊密的團體,共同
面對因「他者」的入侵所引發的問題,追求族群最大的共同利益及生存權益。而在氏族間,因血
緣的關係,各自成一個氏放團體,由氏族起源的神話可知,賽夏族自共祖以降,衍生出不同的氏
族團體,這些氏族團體不僅是獨立祭祀單位,亦是族中政治經濟活動的單位,各氏族族長具有很
高的權威,氏族長老透過合議制度商議及裁判解決氏族成員間的糾紛,不同氏族長老不能介入其
他氏族內的事務。所以,賽夏族依其地方性道德世界觀所建立起來血緣性及地域地社會團體,成
為族群解決不同層次爭議的社會機制,其功能一方面在於穩定族群內部的秩序與穩定,另一方則
在於解決與外族所發生的爭端。
對於族內犯罪行為的處置上,賽夏族具有一套兼顧社會正義及程序正義的制度,頭目的懲
戒、族眾的排斥與贖財是常見的裁判結果,其中又以贖財最普遍,可見於各種犯罪行為的處置上,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處置不僅發生涉及案件的兩造,在族眾的排斥及贖財發生的情況下,整個社
中的成員皆參與其中,使得犯罪行為的處置成為社中的公共事務,事實上,這種現象體現了賽夏
族自古以來的我群認同標準是建構在血緣及地域上,是故族眾皆有遵守地方性道德的義務,對於
違反地方性道德者,則眾人皆有參與處置之權利,所以傳統賽夏族社會已具公民社會的精神,然
而這樣的傳統,卻在近代國家力量進入後,被國家法律所取代,但是國家法律是否具有賽夏族文
化敏感度及符合族群社會及程序正義的原則,這仍是未來必需再進行深入討論的,尤其是族眾參
與的合議式度制,應在裁判犯罪的行為上,適度地被納入國家的現有的機制內,亦即考慮未來法
院在審理各項案件時,可參考賽夏社會文化的特性,組成長老顧問團,俾以提供建議,協助法院
公平、公正及合理審理各項案件,保障族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