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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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的義務;而在土地使用方面,氏族成員可公有地上耕作、狩獵、居住、開路、採伐竹木與開採可
作為交換品的天然產物 (如樟腦);而公有地借予他者所獲得的利益皆屬於氏族,例如當漢人進
入氏族土地開採集樟腦,必需每月繳交山工銀給地主的氏族團體,族長取其中一部分,剩餘的部
分則分配給團體內的每一個人;對於土地的處分則必需經過團員或氏族內各家的家長協議後,方
可決定土地的處分方式,而這種土地處分的方式也反應了賽夏族各氏族在處理公共事務上具有合
議制的特性。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受到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尤其是開始以耕種水田做為家戶的
經濟生產方式後,遂造成了土地私有制度的興起。
氏族團體除了為賽夏族人社會制度運作最基本的單位,亦為賽夏族人基本認同的界限,由神
話傳說中可看出自各氏族出現後,每個氏族皆開始有祖先的神話故事的產生,例如日姓與射日傳
說,在供奉祖靈及神靈亦有所不同,如解姓供奉 sorow,在各項祭典上,氏族的分工亦不同,如
朱姓為矮靈祭的主祭,潘、錢、根姓為祈天祭的主祭,各氏族長管轄之權只限於本氏族內部,這
些皆說明氏族在賽夏族社會體制中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 (賴盈秀,2004)。進一步探討氏族關係
的效力可發現有以下幾點特性:
1. 氏族團體皆為同姓 (`aehae' sinraho),同氏族男女不論居於何地,皆為禁婚對象。
2. 同氏族者共同舉行祖靈祭 (pasvake),但因地理位置隔離或發生仇敵關係時,則分別舉
行,一旦分開的祭舉行祖靈祭,則不再合併。
3. 氏族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父親死後兄弟分割財產並不分割土地,土地永久屬於氏族共
同所有。
4. 同一氏族成員有互相服喪的義務。
5. 同一氏族成員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6. 氏族間有共同攻守的義務。
7. 父母及氏族的尊長有養育及監督卑幼的權利和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 5、6 項氏族關係的效力,可延伸至同社及攻守同盟的其他氏族的成
員上,例如收養的習慣普遍存於不同的氏族間,尤其是姻親之間。
賽夏族的地方性道德世界觀亦普遍可見於族人對犯罪的制裁上,對賽夏族人而言,不論是故
意或是過失,一旦對他人的名譽、財產及身體有侵害的情形發生,或是違反傳統慣例,都必需對
被害人及族眾負責,接受相當的制裁。以「達印與老樟樹」的神話故事為例,加害者被判賠償六
頭牛給受害者,同時必需殺五頭豬宴請部落族眾,才算完成和解的動作。事實上,賽夏族對於犯
罪者的制裁主要可分為頭目懲戒、族眾的排斥及贖財等。在頭目的懲戒部份,頭目可以對罪行較
輕的犯罪者進行責罵,犯行重者,則可施以毆打、揪頭髮、蹴踏等體罪,但是不能予以殺害。族
眾的排斥主要發生於頑惡且屢次冒犯族中禁忌者,或是酗酒糾纏他人者,族眾會事先商議在某些
場合予以毆打,如仍不知悔改者,則會受到族眾的排斥,不讓其參與族中事務,如狩獵及宴飲,
而這種對犯罪者進行社會排除的現象,亦可在人幻化為動物的神話中發現,這些變為動物的賽夏
族人,皆犯了族中的禁忌 (如懶惰),且屢勸不聽,故最後成為非我族類,無法族人生活一起。
最後,在贖財方面,犯罪者必需對受害者提出酒肉 (亦可用金錢或家畜代替) 以示和解,受害者
在收到贖罪的酒肉後,必需分給族眾食盡,如贖額較少時,則由受害者及相關的頭目與長老食盡,
若是收到金錢時,並不由受害者收受,而是換成酒肉分給眾人,而賽夏族常見的犯罪及制裁見於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