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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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方性道德世界(Local Moral Worlds)觀與司法正義:以賽夏族為例 35
表二、賽夏族主要之犯罪項目及制裁判
制裁
頭目的懲戒 族眾的排斥 贖財 其他
犯罪項目
竊盜 9 9 9 贓物歸還
殺人 9
傷害 9 9
縱火 9
可殺傷姦夫、姦
通姦 9 婦,但未曾有人
使用此權力
賽夏族的社會組織中並無專門解決族人間爭端的裁判機構,輕微的爭議事件,往往不需要請
人仲介,兩造即可和解,但如遇較具爭議的事件,即需仰賴族中有權勢的長老進行仲裁解決,而
這種以有權者透過協商來解決爭端的模式亦可在矮靈祭第三首祭歌中看出,祭歌以慢火煮飯為比
喻,要求族人在進行各項協商時務必謹慎,經再三評估後再下決定。在仲裁的過程中,賽夏族長
老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在矮靈祭由來的神話中,亦可看出長老在決定族內重大事務時,例如
是否報復矮人對婦女的侵犯,具有很大的權威,同樣地,在解決族內重大爭議時,長老們的合議
制度,確實有穩定社會秩序與和諧的功能,而長老合議制度的權力則在第四首矮靈祭歌中表露無
遺,而這種權力的建構,透過矮靈祭所營造出的神聖空間與時間被強化,進而成為規訓賽夏族人
行為力量的來源。
而賽夏族在「社」(asang) 的組織與運作則深受血緣及地域二個因素的影響,社的規模,在
與清朝統治之前,由二至六個家戶組成,各社常以分水嶺或溪流做為界限,社的領域與氏族的領
域並不一致,有的社內包含了多個氏族,有的則一個氏族横跨數個社。但不論為何種組成型態的
社,居住在同一社內者,不論氏族的異同皆受到社的管轄,而這個現象,亦可由「地名『巴巴拉
燕』的由來」的故事中看出,社中不同氏族長老共同決定解決問題的策略,雖然賽夏族人分屬不
同的氏族,但在氏族起源的神話中,各氏族皆源自於一共祖,故所有氏族同屬一個我群當中,故
在面對「他者」時,處於同一地域中的氏族,自然結合為一「我族」,透過合議的方式,尋求族
群最大的利益。在族眾的遷移方面,若因結婚、收養及移居等因素,移居到不同的社時,必需獲
得移出入兩方的家長 (kamymiyarawa’ka taw’an) 的同意,在清朝統治時期,則必需獲得新舊社
中頭目的許可下,方可取得在新移居社的身份,而舊社的身份在取得新社的身份後喪失。
賽夏族的合議制度在清治時期發生重大的改變,為方便管理各社,清政府開始在各社中選取
最有勢力的氏族族長為土目 (taehoeki’),而在日治時期,則延用清朝之制度,但將土目的名稱改
為頭目,並賦予頭目管轄社的權力,對內,頭目可以差使社中成員,並可藉由責罵、罰款或歐打
懲罰社中不服從其管轄者,如懲處涉及兩位頭目時,則由兩人協議處斷之;對外,頭目代表其社
面對政府,社中成員觸犯政府禁令時,頭目必需負其責。
同屬一流域的社,會結合成一團體,稱為 ’aehae’ba:la (共同流域),而數個共同流域會形成
5
攻守同盟 (’aehae’ kaphaehaezaban 或 ’aehae’ kappapanae’an) ,再由組成同盟的各社中,選取最
5 haehaezab 意指相刺,而 papanae’ 為相射之意,兩者皆為戰鬥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