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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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4.有關財產之罪
有關財產之罪可分為盜竊、地主權之侵害及失火或放火。盜竊他人之物者,不僅要將該物品
还還原主,尚須受到財罰或體罰。但輕者僅止於受到頭目活部落耆老叱責。
4.1. 竊盜
遭竊盜之被害者即時在現場毆打犯罪者,扯其髮亦不為罪,但是不得妄自殺害。被害者直接
向犯罪者求取贖財或訴請頭目討取之。
社莊 盜竊 註腳
tjukuvulj 竊盜者由部落耆老叱責之。 對纍犯者則採絕交或放逐。
Makazayazaya 按其所竊之物品,予以輕重之罰。
盜取煙管者罰取酒一瓢,盜竊槍械者罰取
同樣的槍械。盜竊竽頭一擔,罰取 kaljipa
payuan 按其所竊之物品,予以輕重之罰。
(螺幣)一枚。盜竊織物者罰取鍋一個、
酒一甕。
kaviyangan 按其所竊之物品,予以輕重之罰。 無論其盜竊品為何,一律罰取酒一甕。
無論其盜竊品為何,一律罰取酒一甕及
Kuvulj 按其所竊之物品,予以輕重之罰。
肉。但其罪重大者罰取豬一頭。
palizaljizaw 按其所竊之物品,予以輕重之罰。 對於這般的罪行罰取銀幣、重者一頭豬。
(資料來源:整理自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排灣族,頁 299-301,童春發 2012)
4.2. 地主權之侵害
傳統的排灣族社會,土地的擁有者是 mamazangiljan,所以涉及土地的罪行是以 mamazangiljan
為犯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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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地主權之侵害」包含土地之侵略、天然物之偷取及地租之侵吞。最容易發生土
地之侵略是乘地界不明而霸佔鄰接地或不拘地界明確,而移動該界標,侵吞鄰地者。重大
者因而引起地主頭目間之爭鬥,小者發生借地耕作者之糾紛。對於此等犯錯者要課豬及酒
之罰,使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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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落當權 mamazangiljan 之間的衝突,常是因為天然物之偷取而發生。在各部落,人
民都有狩獵、漁撈或採伐之一定域。且人民要行狩獵、漁撈或採伐時,無須另行得到地主
mamazangiljan 之許可,或是每回均須得到地主之許可。值後者情形,若人民未通知地主
mamazangiljan 而妄自為之時,其所得物大部分會遭沒收,且尚課以豬、酒及其他物品為罰。
若人民在其他地主 mamazangiljan 之地域上犯下此行,其罪甚重。地主 mamazangiljan 沒收
其用器及所取得之物,或課甄多額之財物。依罪行之輕重繳納所認定之罰財物,有則銀幣
及酒二甕;kaljipa(螺幣)一枚及三筒子酒;豬一頭及酒二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