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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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對外權利 任務
部落間的械鬥或征戰,通常為平民百姓做主
王族擁有不見血的規範
導,王族在傳統的規範上不便參與。
對於生命遭受威脅而前來尋求庇護之外地
王族有特赦和保護尋求庇護之其他部落人民 人,王族有權免其逾越規範之行為,並接納其
成為自己人,以保護其生命。
王族對外有接受管轄聚落及其他部落中持有
對外收稅之權利
的土地權範圍內之稅物。
若因部落及人民之需要,王族有權決定對領域
土地領域之處分 內土地權之割讓或共同持有權利。但若有重大
事件變故時亦可有相對的權力收回處分。
對權利所及之聚落或部落,擁有指定領導人、
指定領導人或賜身份權之權利 管理者或賜封任一家族代實行管理權並賜予
命名或土地權。
(資料來源:屏東縣部落大學校長拉夫琅斯.卡拉雲漾陳述 2012,童春發製表)
2.傳統上核心家族對外應盡之義務:
對外應盡之義務 內容
部落之間的和平須靠各部落王族來維繫和促
維繫部落間和平的義務 成,王族不可參戰或參與任何報復的行為,因
身繫和平談和的責任。
平民若與其它部落有糾紛、傷害或其它重大犯
對外具有代為談判、道歉或理賠之義務 罪之行為,王族有不可推拒之責任,主動代為
談和、道歉或代為賠賞的天職。
當部落遭遇敵人大規模攻擊和侵略時,有領導
對外來侵略有領導抵抗之義務 部落對外宣戰的義務,以捍衛部落、傳統領域
和人民。
對於外來尋求生存者或期望接受王族供養而
收容外來流離失所及弱勢平民的義務 依附成為家人之外來平民階層,王族有身份上
的天賦接納和照顧。
到其它部落做以物易物或參與祭典或進行聯
跨越領域時有保護隨行百姓生命和支持代言
的義務 姻儀式時,王族有保護隨同百姓的生命及在婚
姻提親上的支持和協助。
(資料來源:屏東縣部落大學校長拉夫琅斯.卡拉雲漾陳述 2012,童春發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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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 慣習規範
姻緣婚姻的建立,不受部落之間的對峙敵對而限制,以建立更強的和平基礎。
不同部落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參與者不得不攜帶任何兵器到現場,以免產生不必
婚姻
要的誤解和衝突。
部落與部落間之聯姻進行中,在慣習上雙方王族須出面執行帶領和支持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