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60

5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對外權利                                       任務

                                                              部落間的械鬥或征戰,通常為平民百姓做主
                    王族擁有不見血的規範
                                                              導,王族在傳統的規範上不便參與。
                                                              對於生命遭受威脅而前來尋求庇護之外地
                    王族有特赦和保護尋求庇護之其他部落人民                       人,王族有權免其逾越規範之行為,並接納其
                                                              成為自己人,以保護其生命。
                                                              王族對外有接受管轄聚落及其他部落中持有
                    對外收稅之權利
                                                              的土地權範圍內之稅物。
                                                              若因部落及人民之需要,王族有權決定對領域
                    土地領域之處分                                   內土地權之割讓或共同持有權利。但若有重大
                                                              事件變故時亦可有相對的權力收回處分。
                                                              對權利所及之聚落或部落,擁有指定領導人、
                    指定領導人或賜身份權之權利                             管理者或賜封任一家族代實行管理權並賜予
                                                              命名或土地權。
                   (資料來源:屏東縣部落大學校長拉夫琅斯.卡拉雲漾陳述 2012,童春發製表)

                   2.傳統上核心家族對外應盡之義務:



                                 對外應盡之義務                                       內容

                                                              部落之間的和平須靠各部落王族來維繫和促
                    維繫部落間和平的義務                                成,王族不可參戰或參與任何報復的行為,因
                                                              身繫和平談和的責任。
                                                              平民若與其它部落有糾紛、傷害或其它重大犯
                    對外具有代為談判、道歉或理賠之義務                         罪之行為,王族有不可推拒之責任,主動代為
                                                              談和、道歉或代為賠賞的天職。

                                                              當部落遭遇敵人大規模攻擊和侵略時,有領導
                    對外來侵略有領導抵抗之義務                             部落對外宣戰的義務,以捍衛部落、傳統領域
                                                              和人民。

                                                              對於外來尋求生存者或期望接受王族供養而
                    收容外來流離失所及弱勢平民的義務                          依附成為家人之外來平民階層,王族有身份上
                                                              的天賦接納和照顧。
                                                              到其它部落做以物易物或參與祭典或進行聯
                    跨越領域時有保護隨行百姓生命和支持代言
                    的義務                                       姻儀式時,王族有保護隨同百姓的生命及在婚
                                                              姻提親上的支持和協助。
                   (資料來源:屏東縣部落大學校長拉夫琅斯.卡拉雲漾陳述 2012,童春發製表)



                   €ɧ ෂ୕௅ໝၾ௅ໝගʘ୦࿕஝ᇍ


                       事務                                      慣習規範


                                姻緣婚姻的建立,不受部落之間的對峙敵對而限制,以建立更強的和平基礎。

                                不同部落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參與者不得不攜帶任何兵器到現場,以免產生不必
                       婚姻
                                要的誤解和衝突。

                                部落與部落間之聯姻進行中,在慣習上雙方王族須出面執行帶領和支持促成。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