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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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事務 慣習規範
非敵峙部落之間若發生誤殺或任何糾紛所衍生的輕重傷害或任何形式的殺人事
件,均不可以一命抵一命的方式處理或實施任何方式之極刑。凡是要循傳統的處
理模式,如會面、道歉、補償、諒解、相互接納及共同承擔事件的錯誤。
侵占其他部落土地視同殺人,一般之刑責,為人人得而誅之。
部落間可自由行通婚、交流、締結關係、以物易物、互助、交誼、遷居等等。
王族之間相互殺害或發生流血事件會導致雙方滅絕,是絕對禁止。
聚落之間或部落之間若發生自然的合併或因遷移或逃難而組織成單一的部落,則
自然的合併 統治權或領導權歸擁有傳統領域所有權之王族。若所有權不明則採共治或推舉產
生。
部落與部落之間可自由以「以物易物」的方式進行商業交流。
為求買賣交易進行之安全性,故原則上在前往其他部落做交易時須有王族的家族
成員或與該部落有親族關係者陪同前往,以維安全。
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的行為原則上不分友好部落或敵峙部落,除非彼此之間的關係處緊張和
敏感的狀態,方才避免進行任何交易行為。
部落與部落之間原則上可以互換土地的方式,取得跨領域耕作權和狩獵權、開採
權等。
傳統慣習中各部落之任何接觸、交流、提親、以物易物行為,踏進部落時第一站,
須至部落王族宮殿行踏訪禮數,以獲得王族的同意和保護。
傳統互訪的禮儀中,無論是到訪者或受訪者,均要互贈食糧,做為一種體貼和家
人信念的連結和表示。
禮儀
互訪的禮數中,最初的聚點場合及最終拜別的聚點均在各部落王族的宮殿。
部落間王族的駕崩儀式及王族的婚禮儀式,才享有最高規格的報訊呼喊儀式。
部落間從事對外工作的人選有二種:一為部落的貴族以上身份。二為與該部落有
姻親關係之家族,因他們的身份具有中間者的立場。
部落間從事對外工作的人選有二種:一為部落的貴族以上身份。二為與該部落有
中間者
姻親關係之家族,因他們的身份具有中間者的立場。
所有重大事務交涉,或重大事件糾紛的協調,或種種計畫之定案,最終之仲裁者
為雙方部落之王族。
命名 部落間之傳統關係中,家族或家戶長嗣可跨部落為直系或旁系親族賜名或命名。
(資料來源:屏東縣部落大學校長拉夫琅斯.卡拉雲漾陳述 2012,童春發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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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文獻與核心家庭的陳述,犯錯、犯紀是一種破約的行為。所以刑罰的目的是為確保
加害者與被害者彼此之間或部落與部落社會之間的和平安全。修正自己的想法、作為,然後參與
修復正義過程、建立和藹共生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