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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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來自大洋洲的思辨之旅 63
製作貝珠錢的特殊經濟型態,供區域內其他群體使用,作為聘禮、賠償與土地買賣的媒介,以及
身體裝飾品。此外也在西方貨幣進入前,作為日常交易的地方貨幣之用(郭佩宜 2008b)。所羅
門群島於 1978 年脫離英國獨立之後,貝珠錢成為國族的象徵之一,也是觀光收入的來源(Guo
2006,郭佩宜、2004b)。此外,Langalanga 人也稱霸了國內的造船業(Guo 2011b),當代經濟
生活很多元,除部落生計經濟型態的農漁活動、家庭貝珠錢手工業、造船業之外,也有不少人移
居到首都做小生意。
Langalanga 人的社會組織以父系氏族(fui wale)為原則,然而與許多西亞社會類似,同時
也存在「情境定義的身份」(contextual definition of status)原則(Keesing 1968),有許多個人
選擇的彈性空間,在不同情境下決定要與那個氏族/繼嗣群有較密切的連結,有時選擇文化模式
中的理想型(亦即認同父方的 fuiwale),有時則選擇其他 fuiwale(通常是母方的、妻方,有時
則為祖父母方)(Guo 2011a)。
英國政府殖民所羅門群島期間,開始引入其法律體系,以逐年頒佈的法條(King’s/ Queen’s
Regulations)作為治理的準則,早期行政司法合一,由各層殖民官員進行地方案件的審理,基層
殖民官員的日常工作之一即包含社會秩序的維持,以及糾紛案件的處理。隨著英國殖民體系在非
洲與印度的經驗,大洋洲部門 Western Pacific High Commission 也逐漸傾向在一定範疇內允許、
承認、甚至套用原住民慣習。所羅門群島於 1942 年開始逐步成立「土著法庭」(native court),
以將地方耆老的知識納入糾紛排解系統,土地糾紛尤其在司法變革中受到最多關注, 1972 年成
立傳統土地上訴法庭(Customary Land Appeals Court)(Scheffler & Larmour 1971) 。1979 年獨立
後與鄰近的美拉尼西亞國度如巴布亞新幾內亞、斐濟和萬納度一樣,在憲法中保障「傳統」
(custom)的地位,相較於刑事法主要承繼英國法律,民事與財產權的規定中給予傳統元素較多
空間,最明顯的表現在土地的相關法律,明定除了少數可自由買賣的土地(alienated land,後改
稱 free-hold land),需尊重傳統土地制度(customary land tenure)。
發展至今,所羅門群島整體司法體系架構在最基層為地方的頭目會議(Chief’s Council),
由地方法院遴選的「頭目」(非世襲頭銜,而為地方耆老)先行聽取雙方陳述、調解糾紛,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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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達成協議,之後才進入正式法律管道 。首先是地方法庭(Local Court)中,由三名傳統專家
和一位書記(法院職員)組成,此種設計是為了將傳統納入判決之中。一般案件可上訴到地方法
院(Magistrate’s Court),由受法律專業訓練的法官主持,土地案件則上訴到土地上訴法庭
(Customary Land Appeals Court),由四位傳統專家和一名法律專業者組成。往上還有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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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Court),由專業法官審理 ,最後則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Takoa & Freeman 1988,
Powlese 1988, Nonggorr 1993, Ntumy 1993, Corrin-Care et al 1999)。
基督宗教信仰涵蓋所羅門群島超過 90%的人口,教會在地方的糾紛排解扮演重要的角色,
基督宗教引入的一些概念(如重視社區和諧)等深入人心,與「傳統」(美拉尼西亞廣泛以’Kastom’
一詞來稱呼)概念揉合,在日常論述中經常難以區辨何者是古老傳統、何者為受到基督宗教影響
的「新傳統」。教會多半希望村落中的小糾紛可以在教會裡就解決,透過神職人員和長老的調解,
修復社會裂痕;然而有些傳統慣習──如殺豬獻祭祖靈──與教會格格不入(Guo 2009,郭佩宜
2010),較嚴重的爭執(尤其是土地糾紛)也非教會能處理,此時司法途徑是人們的重要選擇。
3 後者包括 Local Court、Customary Land Appeal Court、High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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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各式案件,尤其是刑期較高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地方法院無權處理,高院是主要的訴訟層級,然而土地案
件僅做形式審而非事實審,以尊重土地法庭在傳統慣習方面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