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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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壓抑,即使祖先的靈力依舊是許多人──包含基督徒──持續感受、且需在  farada 過程中面對並
                   滿足其要求,在公開的場合,尤其是法庭聽證的場合,許多人覺得難以表達,或此類陳述法官無
                   法接受。
                       我的朋友 Ephrem 對當代法庭制度提出批判,他認為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療癒(healing)
                   的過程,而非懲罰的過程,araii 或 aofia 維繫了社群和諧,透過 farada 把來自四面八方、不太安

                   定的社群拉在一起:
                       外來的找過失並處罰之的概念污染了傳統的糾紛療癒過程,原先受到尊敬的  araii 或
                       aofia 的結構也不見了,這就是今日一堆無解案件的根源。

                       抱持與 Ephrem 相同意見的 Langalanga 人不在少數,如同上節中筆者對於 Ofesi 回憶過去糾
                   紛解決機制時強調的「愛與和諧生活」是否為傳統持保留態度,我認為這未必反映「傳統」的真
                   實樣貌,而是反映了當代受過基督宗教洗禮的 Langalanga 人的歷史重構。
                       面對「原住民族慣習」本來就應謹慎,不能將之本質化、固著化,而是正視其在歷史過程中
                   的動態性。Lauder Nader(2002)的研究在此值得參照。她指出許多人類學研究傾向強調原住民

                   法律體系內和諧的一面,而壓抑了衝突的面向,她稱之為’harmony ideology’或’harmony law
                   model’。她以自己研究歷程的轉折為例,說明研究者經常不察在建構這樣的模型的田野研究時,
                   所謂「原住民傳統」已經受到基督教的洗禮。墨西哥的 Zapotec 人經常強調和諧的社會觀,在地

                   的法庭也以和諧作為社群的核心價值,然而 Nader 後續的歷史化研究卻發現那並非 Zapotec 人的
                   原貌,反而是受到殖民統治與基督教義的影響,和諧的意識型態被用來作為殖民者進行社會控制
                   的手段。有意思的是,Zapotec 人之後不但內化此意識型態,更將之轉化為抵抗政府的政治與文
                   化霸權的策略之一(Nader 1990)。
                       基於此,Nader 後續的研究批評美國 1970 年代開始的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同樣建立在 harmony law model 之上,出現有許多問題,尤其是把糾紛當成溝通而非法律問題,
                   追求和諧高於追求正義(Nader 2002)。Goddard (2009:8-9)指出 ADR 透過澳洲轉介,在 1990
                   年代進入美拉尼西亞國家;此後恢復式正義(restortive justice)的概念也透過國際研討會等管道

                   傳播到美拉尼西亞法學界,並透過一些 NGO 補助等與 ADR 結合。這些概念的流動,加上教會
                   的論述,讓當代研究者很難區分到底哪些是「傳統」。一如我們在 Ofesi 和 Ephrem 的語言中看
                   到「愛」、「療癒」等用語可能採借自上述模型傳播,Langalanga 和其鄰近族群的歷史中也都有
                   許多衝突、復仇、聚落或氏族裂解的故事,並非一片和平景象。
                       上述研究提醒我們,面對「和諧敘事」不能簡單將之化約為「傳統」型態,而需留意到歷史

                   過程與權力關係。今日呈現的「傳統」經常是「新傳統」,在原住民慣習法(customary law)中
                   也有同樣的情況。美拉尼西亞的人類學者多半同意,這些獨立國家施行的所謂慣習法其實是殖民
                   產物,亦即並非在殖民時期之前即存在的法律、規則或體系,而是在殖民以及後殖民的的過程中,

                   逐步被建構出來的概念(Demian 2003, 2011, Goddard 1998, 2009)。如同所謂「傳統土地制度」
                   (customary land tenure),土地共有群體(joint land holding group)也都是「新傳統」一般(Weiner
                   & Glaskin 2006, 2007)。如 Sally Falk Moore 在 Law as Process(1978)中指出的,法律不是一項
                   靜態的規則,而是不斷被製造、轉化、重新形塑的,我們需從歷史脈絡中來理解法制在當地的建
                   立、轉化、甚至可能是失敗,其中不對等的權力關係(asymmetrical power relationships)更不能

                   被忽略(Starr & Collier 1989: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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