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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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人的慣俗。以本案為例,以總價額僅 4 萬元的山豬、米粉、米酒招待來
訪友人,其價額不僅有限,考量原住民的禮俗,亦不失為原住民之間的
正常社會交往行為,若妄言此項價額足以動搖投票權人的意向,亦不無
過度曲解原住民之間的禮俗文化意義之嫌。
綜合上述,本案最高法院考量原住民的慣俗後,認為本案原住民被
告僅提供正常社會交往的酒席,尚非賄選的流水席,從而認定被告不成
立刑責,此項見解洵屬正確,亦值贊同。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
案例二十 原住民族婚禮習俗與重婚罪案
案號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刑事判決
案由 妨害婚姻
關鍵詞 重婚、登記、服飾
壹、案例事實
甲與丙於民國 85 年 4 月 15 日在本院公證處舉行結婚儀式,雖雙方
迄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係有配偶之人。雙方婚後 8、9 個月
因故分居,甲在外另結識潘○○,並於 90 年 3 月 12 日下午 6 時許與不
知情之潘○○在屏東縣崁頂鄉○○路○○號前之露天廣場舉行結婚儀
式,並宴請親友多人,嗣經丙聞訊報警當場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