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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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人的慣俗。以本案為例,以總價額僅 4 萬元的山豬、米粉、米酒招待來

              訪友人,其價額不僅有限,考量原住民的禮俗,亦不失為原住民之間的
              正常社會交往行為,若妄言此項價額足以動搖投票權人的意向,亦不無
              過度曲解原住民之間的禮俗文化意義之嫌。
                  綜合上述,本案最高法院考量原住民的慣俗後,認為本案原住民被

              告僅提供正常社會交往的酒席,尚非賄選的流水席,從而認定被告不成
              立刑責,此項見解洵屬正確,亦值贊同。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



              案例二十  原住民族婚禮習俗與重婚罪案


                案號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刑事判決


                案由  妨害婚姻


                關鍵詞  重婚、登記、服飾


              壹、案例事實


                  甲與丙於民國 85 年 4 月 15 日在本院公證處舉行結婚儀式,雖雙方
              迄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係有配偶之人。雙方婚後 8、9 個月
              因故分居,甲在外另結識潘○○,並於 90 年 3 月 12 日下午 6 時許與不
              知情之潘○○在屏東縣崁頂鄉○○路○○號前之露天廣場舉行結婚儀
              式,並宴請親友多人,嗣經丙聞訊報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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