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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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刑
事判決
甲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依魯凱族習俗,結婚要穿原住民服裝,當日並無如此穿著,並非結
婚。
肆、爭點
依魯凱族習俗,結婚要穿原住民服裝,如當日並無如此穿著,是否
仍構成民法上之結婚,而構成刑法重婚罪?
伍、法院判決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刑事判決
(一)按我國民法採儀式婚主義(此為舊法),結婚須有公開儀式及二
人以上之證人,此觀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自明。又結婚
之公開儀式應行定式禮儀,並無特定形式,僅須使不特定人得以
共聞共見,並認識其為結婚者,即為已足,最高法院 51 年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