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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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以原告之父乙○○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應適用《原住民身分

              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認定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無適用同法第 2 條規定
              之餘地。被告審認原告之父親乙○○為原住民(原告之祖母甲○○)與
              非原住民(原告之祖父丙○○)所生子女,且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
              姓,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應不具原住民身分,原告

              之申請與《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其原住民身分登記
              有錯誤,應予撤銷並為更正登記,乃通知原告限期至被告辦理撤銷原住
              民身分之更正登記。原告逾期仍未辦理更正登記,被告乃於 103 年 3 月
              25 日逕為辦理撤銷原告原住民身分之更正登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經駁回,遂向法院提起撤銷被告逕為辦理撤銷原告原住民身分之更正
              登記之訴。


              貳、訴訟結果


                  原告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復至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獲勝訴判
              決。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原住民)主張


              (一)原告之父親縱因死亡而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原告仍可依據《原住
                     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被告以《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未具原住民之母之姓」來認定不符合同法第 8 條第 1 項
                     要件,適用法律錯誤。
                     《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規定適用者為「本法施行前」未取得原

                     住民身分者,被告引用《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之第 4 條第 2 項
                     中之取得辦理之程序要件,倒用作為取得資格之核定要件。《原
                     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1 項適用者是為彌補在《原住民身分法》

                     實行前,因時代因素喪失或未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歷史遺憾,但
                     是被告卻以《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同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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