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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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以承認,也因此我國民法在制定時,採取不需國家先行介入認證的儀式
婚,至於儀式的規定,只要求公開與兩人以上的證人,但此項規定是否
可以再要求依個別族群的特有文化予以限制,即成為問題所在。
依本研究的見解,雖然婚姻制度源起自族群的文化,但在現代社會
中,已經難以認為婚姻制度必須全然依據個別族群文化關係而決定,例
如甲、乙分屬不同族群,此時應該用何種族群的文化決定甲、乙的婚姻
關係,甚或甲在結婚之後,與第三人丙之間得否再婚,丙得否請求甲、
乙婚姻中的財產性,這些問題都逐步使得婚姻制度有相當程度的公共
性,從而脫離固有文化傳統的範圍,欠缺國家介入,難以決定甲、乙、
丙三人間的法律關係;此一問題近期的表現即為同性婚的問題,固然有
謂同性不必婚姻關係也有感情,但婚姻制度不僅只是感情的實證化而
已,毋寧涉及諸多後續公共關係的定性與處理,包括繼承、監護、財產
代理等制度,都建立在婚姻關係的前提上,也因此同性婚姻的主張,必
然是要求國家承認同性婚制度,從這一點更可看出婚姻制度的公共性。
既然婚姻制度有其非私人性、非文化性的面向,那麼主張原住民族
個別的文化觀點必須納入婚姻制度的考量基礎,似乎有欠合理。基此,
本案原住民被告在第一次結婚時,採取國家承認的公開、二人以上證人
方式締結婚姻,即使未符其魯凱族文化,仍應認定有婚姻關係,其若嗣
後再行結婚,即可考慮構成重婚罪,本案法院見解應可接受。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2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