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6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第 55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證人即當日現場處理之員警乙證稱:到現場看到台子,被
告是穿紅色旗袍,台上主持人也有介紹,主持人講話內容應該是
喜宴場合講的話;證人即參與喜宴之陳○○證稱:現場辦了十
桌,有搭舞台,被告穿紅色旗袍,我認為是結婚喜宴上的穿著;
證人即與告訴人同往之丁於警詢時證稱:晚宴現場有康樂台,並
有主持人在介紹結婚喜宴的公開儀式、本院詢問時亦證稱:有看
到主持人,請了約八、九桌,看到康樂台前面有一個喜字各等
語,足臻當日係舉行結婚儀式,辯護人所稱「依魯凱族習俗應著
原住民服裝」云云,顯與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不符。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同原審見解。
三、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刑事判決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有配偶而重為婚姻罪刑之判
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
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
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
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陸、評析
本案原住民被告被控訴重婚罪,其是否成立重婚,必須視第一次結
婚時,是否具有民法的婚姻效力。原住民被告第一次結婚時,採取法院
公證方式,只是在公證過程中,並未穿著魯凱族服飾,而完成公證之
後,本應登記,但卻因故未辦理,而因當時民法尚未修正,對於婚姻關
係之有無,是採取儀式婚的標準,本案的問題即在於得否本於原住民特
有的著衣風俗,從而推翻國家實證法所規範的婚姻效力。
婚姻本質上是男女之間的結合關係,理論上不需要國家法律系統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