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6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第 55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證人即當日現場處理之員警乙證稱:到現場看到台子,被
                     告是穿紅色旗袍,台上主持人也有介紹,主持人講話內容應該是
                     喜宴場合講的話;證人即參與喜宴之陳○○證稱:現場辦了十
                     桌,有搭舞台,被告穿紅色旗袍,我認為是結婚喜宴上的穿著;

                     證人即與告訴人同往之丁於警詢時證稱:晚宴現場有康樂台,並
                     有主持人在介紹結婚喜宴的公開儀式、本院詢問時亦證稱:有看
                     到主持人,請了約八、九桌,看到康樂台前面有一個喜字各等
                     語,足臻當日係舉行結婚儀式,辯護人所稱「依魯凱族習俗應著
                     原住民服裝」云云,顯與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不符。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同原審見解。

                三、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刑事判決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有配偶而重為婚姻罪刑之判
              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

              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
              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
              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陸、評析


                  本案原住民被告被控訴重婚罪,其是否成立重婚,必須視第一次結
              婚時,是否具有民法的婚姻效力。原住民被告第一次結婚時,採取法院

              公證方式,只是在公證過程中,並未穿著魯凱族服飾,而完成公證之
              後,本應登記,但卻因故未辦理,而因當時民法尚未修正,對於婚姻關
              係之有無,是採取儀式婚的標準,本案的問題即在於得否本於原住民特
              有的著衣風俗,從而推翻國家實證法所規範的婚姻效力。
                  婚姻本質上是男女之間的結合關係,理論上不需要國家法律系統予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