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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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米酒,純粹是為了讓前來聽政見的朋友充飢,並無賄選之意,原住民於
慶典或重大節日殺豬、飲米酒、喝維士比,乃屬平常之風俗民情。
肆、爭點
原住民縣議員參選人以米酒,招待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與會人
員,是否屬於原住民習俗,而不構成賄選行為?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法院
原住民係臺灣社會上之少數族群,本身有其特殊之文化、風俗民
情,於慶典或重大節日殺豬、飲米酒等,乃屬其特有之風俗民情。查被
告辛○○於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出資租用二部遊覽車,邀集臺中縣大
肚鄉、龍井鄉、清水鎮等地之平地原住民,前去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
會,並殺豬、炒米粉及提供米酒等計花費四萬餘元(包括遊覽車資、餐
點及現場音響等費用),免費招待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之三百餘人,
核其所為,尚未逾越前述原住民特有之民俗風情。蓋當時已屆用餐時
間,而參加者中不乏由臺中縣大肚鄉、龍井鄉、清水鎮等海線地區,前
往被告辛○○競選總部所在之臺中縣太平市參與造勢者,被告辛○○準
備簡單之餐點供與會者充飢,係基於主人情誼,且所花費之四萬餘元,
扣除遊覽車資及現場音響等費用後,用於餐點部分誠屬不多,實難遽認
為賄選行為。
二、第二審法院
同原審見解。
三、第三審法院
(一)上訴意旨
原住民於慶典或重大節日時殺豬、請客,固為其民俗風情,然亦
為世界各地均有之習俗,非原住民之特有民俗風情,惟該習俗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