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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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部參加辛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並於會後即當晚十八時許,由被告辛提供

              豬肉、炒米粉、白帶魚、米酒、蔬菜等餐點,免費招待參加之有投票權
              人被告己、丁、丙等約三百餘人共餐(俗稱流水席),計花費新臺幣
              (下同)四萬餘元,並由被告辛於餐會中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要求支持其
              當選,而交付不正利益,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被告辛復自競選期
              間,由被告癸負責提供米酒八十箱、被告戊負責提供每瓶市價六十五元

              至七十元不等之「維士比」藥酒三十箱,分別交付被告甲米酒八箱、
              「維士比」藥酒十箱、提供被告乙米酒五箱,並將上開米酒、「維士
              比」藥酒放置於上址競選總部內,由被告甲、乙分別邀集被告丁、丙等
              有投票權人,免費飲用上開米酒及「維士比」藥酒,及於上址競選總部
              免費提供上開米酒、「維士比」藥酒、餐點予到場之有投票權之選民飲
              用(俗稱流水席),而交付不正利益予被告丁、丙及其他不特定選民,
              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被告丁、丙二人亦允為支持被告辛,而收受
              不正利益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26 號刑

                     事判決
                  辛、子、甲、壬、癸、戊、庚、乙、己、丙、丁均無罪。


                二、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921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伊在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宰殺二隻豬、炒米粉,及朋友提供四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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