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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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同意、且無法定權利而耕作」,但一來原住民的墾植未造成水土保持的
危險性,二來原住民是相當權利人,只因行政作業而未能及時分配,考
量這兩點,自應認定本案原住民被告無罪,然而法院卻未採此種解釋進
路,其判決論理不無檢討之必要。
相關法律條文
水土保持法:第 32 條第 4 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案例十八 原住民族習俗與毀損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花簡字第 234 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由 毀損
關鍵詞 毀損、原住民習俗、正當防衛
壹、案例事實
丁與戊係鄰居,分別居住於花蓮縣秀林鄉○○36 號、○○36 之 1
號。丁因認戊在所居住之○○36 之 1 號住處之廣場所搭蓋之鐵皮遮雨棚
會將雨水導流至其○○36 號之住處,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
犯意,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早上 6 時 30 分許,以其自備之鉗子拔
掉使前開鐵皮遮雨棚得以固定在樑柱上之鐵釘,再以自備之鐵鎚由下往
上戳擊該遮雨棚邊緣,使遮雨棚邊緣向上翻起,減損該遮雨棚導流雨水
之效能,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