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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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同意、且無法定權利而耕作」,但一來原住民的墾植未造成水土保持的

              危險性,二來原住民是相當權利人,只因行政作業而未能及時分配,考
              量這兩點,自應認定本案原住民被告無罪,然而法院卻未採此種解釋進
              路,其判決論理不無檢討之必要。


              相關法律條文
                水土保持法:第 32 條第 4 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案例十八  原住民族習俗與毀損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花簡字第 234 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由  毀損


                關鍵詞  毀損、原住民習俗、正當防衛


              壹、案例事實


                  丁與戊係鄰居,分別居住於花蓮縣秀林鄉○○36 號、○○36 之 1
              號。丁因認戊在所居住之○○36 之 1 號住處之廣場所搭蓋之鐵皮遮雨棚
              會將雨水導流至其○○36 號之住處,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
              犯意,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早上 6 時 30 分許,以其自備之鉗子拔
              掉使前開鐵皮遮雨棚得以固定在樑柱上之鐵釘,再以自備之鐵鎚由下往

              上戳擊該遮雨棚邊緣,使遮雨棚邊緣向上翻起,減損該遮雨棚導流雨水
              之效能,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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