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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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二、第二審見解
被告辯稱其屬原住民,依原住民之習俗,其行為亦應屬不罰云云,
然其並未提及前揭毀損行為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有何關連,且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
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
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
益。」觀其立法理由,係指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及語言與其他民族不
同,此一差異成為原住民享受權利之障礙,爰明定政府各項作為應尊重
原住民族之族語及傳統習俗,並提供具體措施,以彌補語言、文化之差
異。換言之,本條項之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享受權利之基本規範,條文
本身並無得以原住民族之習俗而阻卻違法之明文。況原住民族在臺灣居
住歷史悠遠,各族之風俗習慣甚多且不相同,就刑事法律之層面以觀,
目前我國承認及保障者,多為歲時祭儀時,原住民族經過向主管機關申
請之程序後,得以進行狩獵或使用森林產物等行為,倘以自身權益遭受
侵害,在並非不能獲得國家機關保障之情形下,不思尋求公權力救濟,
即率而以私力報復或自力救濟,尚非我國法律所承認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之列,是以被告就此部分所辯,顯屬無稽。
陸、評析
本案事實相對簡單,此即本案被害人所有的遮雨棚漏水,其後果將
可能侵害及原住民被告家中的財產,因此為了解決即時性的漏水侵害,
原住民被告採取即時性的行為,透過毀損其遮雨棚的部分功能而讓水不
會流至自己家中。
本案一、二審的法院基本上的看法,可分為幾個重點分析:(1)本
案事實應可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2)本案無其他阻卻違法事宜可得適
用;(3)原住民被告主張,依其文化可以優先解決紛爭,實非刑法的阻
卻違法事由,不得採用;(4)原住民被告不得毀損他人財物,應依循民
事救濟方式解決紛爭。就此四點見解,茲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