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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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針對第一個問題,原住民被告確實造成對方財物的毀損,但此項毀
損是否已經達到對他人財產構成影響,而達到「致令不堪用」的效果,
本案法院在判決中並未詳論,本研究認為此屬事實認定問題,原則上尊
重承審法院在個案評價上的權限。
而第二個問題,法院認為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可以考慮,此點本研
究則有不同看法。析言之,本案遮雨棚為人為設置,並造成水流方向改
變,使得水流向原住民被告家中,從其效果而言,確實是被害人行為所
致生的即時侵害,而該即時侵害並不符合法律系統保護原住民被告家之
財產目的,從以上論述中,可認為屬於現在不法侵害(特別說明者:刑
法對於正當防衛情狀之「不法」性,不要求達到刑事不法,而只要違反
整體法律秩序的不法行為即足),而原住民被告戳擊雨棚邊緣,可以認
為是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利益而對原不法侵害者予以反擊的正當防衛行
為,只要原住民被告手段具有必要性,亦即已經找不到任何同樣有效的
保護手段,即可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依判決中所確認之事實,本案原
住民被告顯可考量正當防衛而排除行為之違法性,本案法院似乎未就此
點申述。
就第三個問題,原住民被告所主張的內容,其實就是正當防衛,而
在我國現行法制中,同樣與原住民被告主張的文化一致,都承認合界限
內正當防衛的合法性,這一點實不因原、漢的文化不同,而有法律意義
上的差別。基此,本案原判決中論及原住民族文化並非直接阻卻違法事
由,雖然並非絕對有誤,但在與原住民族文化中若有與國家法制相類的
制度時,該文化上的應對作法,當然可以符合國家法制而阻卻違法。換
言之,原住民被告既然行使其文化慣俗的防衛權,而是項防衛權也被我
國現行法制所接納,自可直接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本案原一、二審判
決似乎有欠考慮正當防衛的效果。
就第四個問題,國家原則上已經將私人自力救濟權限收納公有,私
人不得實施私力救濟,但若於緊急情況發生時,要求受害私人循求公力
救濟事實上於事無補。本案原住民被告家中已經被他人雨棚導入的水流
侵犯,這是即時性的不法損害過程,要求原住民循公力救濟,一律禁止
私力救濟行為,顯然架空其保護,也造成原住民被告權利的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