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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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花簡字第 234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丁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56 號
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告訴人戊所搭建之遮雨棚鐵皮屋頂伸入伊住處,形同刀刃一般銳
利,且大雨污水會沿著鐵皮屋頂流入伊(丁)住處,對伊與家人安
全造成危害,伊如此做只是正當防衛。又伊拔除一根釘子,告訴人
損失不到新臺幣 10 元,原審判處拘役 10 日,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二、另外伊係原住民,依據原住民族習俗,遇有他人侵害權利時,都是
先自行排除侵害後,再告訴侵害權利者而取得其諒解,本案亦是如
此,不應依刑法毀損罪相繩。
肆、爭點
原住民族習俗得否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見解
第一審因為簡易判決,故判決內容僅言及犯罪事實及簡略法律見
解,於此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