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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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因為若不得即時私力救濟,只能於下雨後,透過民事方式求償,而民事
求償要件極多,並非易事,否定私力救濟可能而強求事後的公力救濟,
實非允宜作法。
綜合上述,本案原住民被告在文化上及現行法制中,均得即時展開
正當防衛,既然屬於正當防衛,即使毀損罪構成要件該當,亦應考慮阻
卻違法的效果。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
刑法:第 23 條
案例十九 原住民參選人米酒招待案
案號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9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26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
關鍵詞 賄選、豬肉、炒米粉
壹、案例事實
被告辛參選臺中縣第十五屆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被告子擔任其競選
總部之總幹事,並提供其住所供被告辛作為競選總部,被告庚擔任該競
選總部副總幹事,被告壬受僱為該競選總部之會計,被告甲擔任大肚地
區競選辦事處副總幹事,被告癸、戊為被告辛之友人,被告乙、己為被
告辛之樁腳,渠等為使被告辛當選第十五屆臺中縣平地原住民縣議員,
於民國 91 年 1 月 13 日下午,由被告辛出資租用遊覽車二部,被告己等
人負責邀集選民,自○○等地區載送有投票權之平地原住民,至競選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