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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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限於慶典或重大節日時,選舉並不包括在內,蓋選舉之目的在選

                     賢與能,應保持純正廉潔之選風,不得以金錢或其他不正之利益
                     誘惑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原住民於選舉時亦不得以餐飲招
                     待誘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被告辛等於競選時提供餐飲招
                     待,辛並於餐會進行中,出面要求到場選民支持其競選臺中縣平

                     地原住民縣議員,此業據被告甲、乙、己、子、壬、戊等人於偵
                     查中供述明確,並與證人林○○於偵查中之指述相符,其投票行
                     賄犯行已至明確,原判決竟以未逾越前述原住民特有之民俗風
                     情,為被告辛等無罪之判決,顯有違經驗法則。
              (二)最高法院見解
                     經查辛於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出資租用二部遊覽車,邀集臺中

                     縣大肚鄉、龍井鄉、清水鎮等地之平地原住民,前去參加競選總
                     部成立大會,並殺豬、炒米粉及提供米酒等計花費四萬餘元,免
                     費招待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之三百餘人,固為被告辛等所承
                     認。然當時已屆用餐時間,而參加者之中不乏由臺中縣大肚鄉、

                     龍井鄉、清水鎮等海線地區,前往競選總部所在之臺中縣太平市
                     參與造勢者,辛準備簡單之餐點供與會者充飢,係基於主人情
                     誼,亦未逾越臺灣原住民於慶典或重大節日殺豬、飲米酒之特有
                     民俗風情。且所有花費四萬餘元,扣除遊覽車及現場音響等費用
                     後,用於餐點部分誠屬不多,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經濟水準、價

                     值觀念及人民之法律感情,一般人應不致有免費接受上述簡單之
                     餐點招待,即將之視為賄選之對價,或候選人因此即可約使有投
                     票權人投票予該候選人之認知。是尚不能單以辛於競選總部成立
                     時,免費提供前述餐點供與會人員食用,即將之與為行賄之意而
                     舉辦之流水席等同視之。

              陸、評析


                  本案涉及原住民被告參與選舉,以山豬、米粉、米酒招待有投票權

              之人,是否構成賄選罪之問題。就該罪的成立而言,應具備的要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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