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6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不符合要件」,斷絕其後代選擇認同原住民身分的機會與權

                     益。變相懲罰了原住民女性嫁給非原住民男性所生的後代。輕輕
                     一句「不符合要件」,漠視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立法規定與目的,
                     將原本男女平等的法律規定,經被告解釋執行後,卻造成男女不
                     平等的結果,違反人權。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多元文化精神:臺灣原住民族共有 16
                     族,有父系、母系社會之差異,如最大族群的阿美族即為母系社
                     會,傳統阿美族家屋、田產為母傳女,子女命名亦多傳襲母系名
                     字。被告只考量原住民父母的漢姓規定,又未注意父系從姓習俗
                     所造成對原住民婦女權益有所歧視,無視《原住民身分法》相關

                     原住民身分取得可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規定,忽略原住民多元文
                     化存在,違反憲法多元文化精神。

                二、被告(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主張

                 (一) 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需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
                         姓或傳統名字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

              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1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
              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2 項)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3 項)」依前開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法》就原
              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係以「血統主義兼認同主義」為基本原則,亦即:
              具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得依個人對其原住民血統之認同意思,申請認
              定其原住民身分;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需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
              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表彰其對原住民血統之認同後,始得申請
              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