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7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之要件,若其仍在世,即可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取得

                  原住民身分,但因乙○○已去世,故其子女即原告可準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從乙○○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原處分通知原告自行撤
                  銷原住民身分,逾期未辦理,將逕為更正登記(嗣果逕為更正登記
                  撤銷原告之原住民身分),均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陸、評析


                  本件判決,法院罕見地尋求專家鑑定人之意見,並大量參考專家鑑
              定人之專業意見以認定事實,不拘泥於條文字義本身之解釋,從整體原

              住民政策與轉變長期以來原住民所承受之不正義著眼,承認原住民身分
              取得之有利解釋方向,值得肯定。不過,從此一案件中,反而發現行政
              機關在解釋法令上似乎較容易受限於文義解釋,無法從目的性解釋之角
              度解釋法律,殊為可惜。尤其,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以

              多元文化主義為憲法精神之概念下,既然已經將原住民文化與語言設定
              為國家憲法價值之保護對象,不論是法院或是行政機關,應儘量以原住
              民族文化的價值觀對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要件進行解釋為宜。

                一、主管機關之法律解釋方式

                  本案爭議之起源,在於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身分法》採取文義解
              釋,對於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通婚所生之子女,必須與具備原住民身分一
              方之父或母同姓,方得被法律承認具備原住民身分,採取此一解釋方式
              固然是因為行政機關尊重並遵守《原住民身分法》之立法目的,但恐怕

              仍有兩點值得斟酌之處。
                  首先,法令解釋的時間性考量。對於不曾生活在《原住民身分法》
              施行時期之當事人,使《原住民身分法》溯及既往地產生規範效力,要
              求當事人回復到過去以改從母性,實有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嫌疑。

              而主管機關採取如此之解釋方式與要求,相當接近以漢人宗法與父系傳
              承之姓名家族觀念為主;然而,《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對於血
              統主義並未特別偏向父系傳承,而是採取中立之尊重態度,不論是來自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