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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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分法》並未施行,當時並無法律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
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是縱使日據時期之法
規允許乙○○「從母姓」,且乙○○亦有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其
在世時亦期待不可能會去「從母姓」,乙○○即已符合《原住民身
分法》第 8 條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法律尚未施行、
無從改從母姓)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之要件,若其仍在世,即可
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因乙○○已
去世,故其子女即原告可準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從乙○○姓而取
得原住民身分。
二、被告雖主張原告之父乙○○係屬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
惟查 97 年 12 月增修《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之立法理由
為:「第 8 條第 2 項所謂之當事人,係指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
之前(80 年 10 月 14 日),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為
非原住民收養、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因當時法令規定喪失原住
民身分者,如果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 年 10
月 14 日)過世,或是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後(90
年 8 月 24 日)在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未能於生前親
自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結婚所生子女將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
理之法律原則,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故為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
神,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爰增訂第 2 項如當事人已死亡,其子
女得準用《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規定取得原住民
身分,以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前揭立法理由雖僅
提及「喪失原住民身分者」,而未提及「具有原住民血統者在 80 年
10 月 14 日前過世,且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是
否亦在保護之列」,但既強調血統主義,前揭「未提及」應非有意
省略,且《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1 項條文亦有「於《原住民身
分法》施行前,因……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之
明文,故若可證明具有原住民血統,基於「落實《原住民身分法》
血統主義之精神,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之立法意旨,「具有原